执业十余年,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征收拆迁纠纷、协议履行纠纷等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类型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专业能力强,能够精准判断委托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专业细致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综合运用所有合法方式制定最直接、高效的解决方案,深知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口碑,法律专业服务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 (1)、文件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存款证明等;) (2)、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3)、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签定 拆迁补偿协议 。 (9)、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 申请行政裁决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 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 行政裁决书 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 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 证据保全公证 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
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
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一、构成强制拆迁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强制拆迁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二、强制拆迁是什么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3、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屋;
4、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不能强制拆迁。
三、房屋被强制拆迁如何去处理
强制拆迁是专门有程序条件的,如果违法,可以起诉的;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
可以,1、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3、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
4、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
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
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法律分析: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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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请示报告,拆迁对房屋有什么要求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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