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政府在农村安装光伏后,合同规定25年才可拆除,若提前拆除需赔偿十几万,这一情况主要涉及光伏拆迁的赔偿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 赔偿依据:
- 光伏拆迁的赔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条例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内容,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光伏设备的拆迁补偿。
2. 赔偿内容:
- 设备价值补偿:对光伏设备(包括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支架等)的现存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金额通常根据设备的购置价格、使用年限、折旧情况等因素确定。
-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光伏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协商确定。
- 发电量损失赔偿:因拆迁导致的光伏系统停运期间,应根据以往的平均发电量及停运时间来计算发电量损失,并据此进行赔偿。
- 预期收益损失:考虑光伏项目剩余合同期内的预期发电收益及合理运营利润,基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
3. 合同约束:
- 若安装光伏时与政府或相关方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25年的使用期限及提前拆除的赔偿条款,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拆除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支付。
签了25年光伏村里拆迁,农户有权获得私人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赔偿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光伏设备)时,应依法给予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其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因征收导致的光伏设备搬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赔偿内容
1. 光伏设备价值补偿:根据设备的购置成本、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折旧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光伏设备用于商业用途且因搬迁导致停产停业,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 预期收益损失补偿:考虑光伏设备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的预期发电收益,以及因搬迁导致无法继续享受的政策补贴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三、赔偿流程
1. 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光伏设备及相关损失进行评估。
2. 协商:相关部门或责任方与光伏设备所有者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3. 签订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
4. 支付补偿:责任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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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签了25年光伏村里拆迁 要私人赔偿吗,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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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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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核验律师履历看四类第三方可查信息:执业起始年份与执业机构、社会职务的授予单位、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代理案件的案号与裁判文书。
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判断律师团队实力看四项:执业律师人数与团队数、督导律师执业年限、有无专业委员会与模拟法庭等质量把控机制、承办律师执业证号能否逐人核验。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