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和村委有关系吗,村动迁跟村委会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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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农村拆迁和村委有关系吗,村动迁跟村委会有关系吗

一、村动迁跟村委会有关系吗

村动迁与村委会有一定的关系。在村动迁过程中,村委会通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村委会在村动迁中的作用

协调与沟通:村委会负责在动迁过程中与村民进行沟通,解释动迁政策,确保村民了解并接受动迁安排。

组织与实施:村委会需要组织村民进行搬迁,并协助处理搬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搬迁时间、搬迁方式等。

权益保障:村委会应当关注村民在动迁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主要规定了户口迁移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在村动迁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迁移户口前,村民可能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与村动迁中可能涉及的土地问题相关。

综上所述,村动迁与村委会有一定的关系。村委会在动迁过程中需要承担协调、组织和权益保障等责任,以确保动迁的顺利进行。

二、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

旧村改造是否属于拆迁,村委会能否作为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样看来,村委会不能作为拆迁人。

如果是城市房屋拆迁,那么适用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而村委会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如果按照征地程序,那么征收主体是国家,也不是村委会。

政府这样做的核心是回避行政行为。

村民可以起诉决议。

但在实践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或者新农村建设的旗号,在进行拆迁。

政府这样的做法实在“高明”:

一来与被拆迁人发生关系的是民事主体(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想诉讼也只能进行民事诉讼,无法进行行政诉讼。

以村委会名义拆,程序上基本是“谈”,其中会动用各种手段,在此情形下,一般都会签协议,这样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改变,被拆迁人难以用征收的法律关系来保护自己。

北京农村宅基地腾退拆迁分析:

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海淀唐家岭《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乡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常用的手法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案,广大村民被代表。

或者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案。

这样以来,广大人民可能就被代表了。

至于腾退后的土地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或者然后再做什么?就和村民无关了。

那么这种强制腾退宅基地的行为合法吗?第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达不成一致的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么提起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赋予村委员会强制腾退的权利。

第二,关于被代表能否作为强制拆迁的遮羞布?。

网李律师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些事项中,即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北京宅基地腾退方案参考:

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7月25日,经南苑乡大红门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保证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中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三、拆迁后村委会还存在吗

法律分析:

存在,只要户口不变,村委会就会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委会协议搬迁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不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代表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签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旧村改造是否属于拆迁,村委会能否作为拆迁人?

旧村改造是否属于拆迁,村委会能否作为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样看来,村委会不能作为拆迁人。

如果是城市房屋拆迁,那么适用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而村委会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如果按照征地程序,那么征收主体是国家,也不是村委会。

政府这样做的核心是回避行政行为。

村民可以起诉决议。

但在实践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或者新农村建设的旗号,在进行拆迁。

政府这样的做法实在“高明”:

一来与被拆迁人发生关系的是民事主体(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想诉讼也只能进行民事诉讼,无法进行行政诉讼。

以村委会名义拆,程序上基本是“谈”,其中会动用各种手段,在此情形下,一般都会签协议,这样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改变,被拆迁人难以用征收的法律关系来保护自己。

北京农村宅基地腾退拆迁分析:

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海淀唐家岭《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乡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常用的手法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案,广大村民被代表。

或者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案。

这样以来,广大人民可能就被代表了。

至于腾退后的土地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或者然后再做什么?就和村民无关了。

那么这种强制腾退宅基地的行为合法吗?第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达不成一致的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么提起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赋予村委员会强制腾退的权利。

第二,关于被代表能否作为强制拆迁的遮羞布?。

网李律师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些事项中,即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北京宅基地腾退方案参考:

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7月25日,经南苑乡大红门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保证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中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拆迁后村委会还存在吗?

法律分析:

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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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拆迁和搬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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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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