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拆迁时,未满十八岁的孩子是否可以分到房子,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法律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房产的买卖。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拆迁补偿的分配在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房屋是父母的,那么补偿自然会给予父母。如果父母愿意将补偿的房屋过户给未满十八岁的孩子,这是被允许的,因为这可以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
3)过户给未成年孩子的可能性实际上,房产可以过户给未满十八岁的孩子。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可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无需专门办理其他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孩子成年之前,他们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和管理,这些民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进行。
拆迁时未满十八岁的孩子本身并不能直接分到房子,因为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人的。但是,如果房屋所有人(如父母)愿意将补偿的房屋过户给孩子,那么孩子是可以拥有房产的。这种情况下,房产过户给孩子可以视为父母的赠与行为。
农村父母去世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由三个孩子依法继承并平分,但宅基地使用权需视具体情况确定归属。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宅基地与房屋的性质
1. 宅基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 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若父母去世且未留下遗嘱,则房屋将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
二、房屋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
1. 房屋继承:三个孩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平分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时,需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如继承公证、房屋过户等。
2. 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紧密相连,通常房屋继承后,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若三个孩子均为农业户口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若存在非农业户口子女,则其仅能继承房屋所有权,无法直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房屋维护与翻建:继承房屋后,继承人需负责房屋的维护与修缮。若需翻建或重建房屋,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宅基地回收:若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坍塌超过两年未修复,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继承人应及时对房屋进行维护或处理。
个人名下已有房产,再继承父母房产的部分份额,在多数情况下不计入家庭名下已有住房套数,因此不算作二套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继承房产的性质
1. 继承权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属于非交易性质的权利转移。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包括房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这一过程不涉及市场买卖行为。
2. 政策界定依据:住建部等官方文件明确将“购买”作为判断首套/二套房的核心标准。继承取得的房产因未发生购买行为,故不纳入购房套数统计范畴。
二、不同场景下的判定
1. 无房者继承:若个人名下无其他房产,仅通过继承获得父母房产的部分份额,显然不构成二套房。
2. 已有一套房再继承:即使个人名下已有一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房产,再继承父母房产的部分份额,继承部分仍不计入购房套数,因此不算二套房。
3. 多套房持有者继承:对于已拥有多套房产的个人,继承父母房产的部分份额同样不影响原有套数的认定,仅统计购买所得房产。
三、特殊情况说明
- 贷款限制例外:若继承人名下已有房贷未结清,部分银行可能将继承房产视为潜在抵押物,从而影响新购房产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但这与继承房产是否算二套房无直接关系。
- 税费计算差异:继承房产再次转让时,需按满五唯一等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普通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方式存在差异,但同样不影响继承房产本身不计入购房套数的判定。
在女儿去世前已离婚的情况下,女婿是否还能分房产,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规定中,女婿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女婿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分到房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女婿在妻子去世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他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包括房产。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女婿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最后,还需要考虑的是遗嘱继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即女儿的父母)在去世前订立了遗嘱,并指定由女婿继承全部或者部分遗产,那么女婿就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到相应的房产。
女儿去世前已离婚,女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无法分到房产;但如果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存在遗嘱指定他继承的情况,那么他就有可能继承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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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父母有三个孩子 现在父母已去世 宅基地上留下房子一套 3个孩子平分房子分,自已名下有套房 继承父母房部分份额 算两套房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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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