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处置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处置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国家法律层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集体土地拆迁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详细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土地管理的操作流程,如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协议等,确保征收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规层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虽然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但其确立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及公平补偿理念,对集体土地拆迁具有借鉴意义。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可参照此条例的补偿和安置方式执行。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集体土地拆迁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这些地方法规详细规定了拆迁的具体操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围绕征收决定的执行与强制执行申请展开。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条文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条文解读
1. 执行前提: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 执行主体: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明确了执行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且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征收执行程序的严格控制和监督。
3. 申请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些材料的提交是为了确保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关联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宪法和法律条文为房屋征收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且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四、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程序:
-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已经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 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必须附具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2. 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 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进行申诉。
3. 加强监督与问责:
-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为房屋征收执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需分情况讨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收补偿环节的核心文件,若直接设定了补偿标准、方式等具体内容,且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具备可诉性。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诉的具体情形
1. 方案本身具有终局性: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设置后续协商或裁决程序,而是直接作为补偿依据(如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且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对外公布,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则该方案可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 方案侵犯合法权益:若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公告、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实体违法(如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情形,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损,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方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诉的例外情形
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作为征收补偿的初步安排或过程性文件,需通过后续协商、裁决等程序确定最终补偿内容,且未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该方案可能被视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应针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如补偿协议、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政府拆迁协议未履行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具体分析如下:
1. 拆迁协议的性质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涉及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此协议一方为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一方为行政相对人(被征收人),因此,该协议具有行政性。
2. 不履行拆迁协议的法律后果
- 当补偿协议订立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表明,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 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等行为;而民事诉讼则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 在拆迁协议纠纷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且纠纷涉及行政行为的履行,因此应归类为行政诉讼。
政府拆迁协议未履行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应依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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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理解,司法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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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