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进城的目的,享受过拆迁的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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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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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农村拆迁进城的目的,享受过拆迁的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农村拆迁有什么商机

一、享受过拆迁的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享受过拆迁并不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成员资格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拆迁与成员资格无直接关联

1. 拆迁性质:拆迁是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征用的过程,主要涉及财产权益的调整,与个体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直接联系。

2. 成员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经济的贡献及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2)成员资格认定的关键因素

1. 户籍情况:户籍是认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形式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即使户籍未迁出,若长期不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也可能影响成员资格的认定。

2. 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个体在拆迁后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通常被视为其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紧密联系的重要标志。

3. 实际生产生活情况:若个体在拆迁后仍继续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或以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有助于认定其成员资格。

3)特殊情况下的成员资格认定

1. 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对于外嫁女等特殊群体,若其在夫家未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通常仍应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因特定原因迁出户口:如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暂时迁出农村,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业、履行法定义务,并非为了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学业或退役后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

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危房改造执行“三最两就”原则

“三最”指的是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则是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状况而定。

2)翻新改造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3. 翻盖之后的宅基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高度也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4. 不能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即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建房。

3)不得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的情形

1. 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 无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村中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残疾家庭等的,就算住的危房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5. 在农村有其它房子的情况下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旨在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同时遵循一户一宅、面积控制等原则。在具体实施操作之前,建议事先了解当地对于宅基地的政策,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建房。

三、农村房照又从新登记怎么回事

农村房照重新登记,通常指的是农村房屋的重新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工作,这是为了进一步明晰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下是对农村房照重新登记的详细解释:

一、重新登记的背景与目的

1. 政策背景:

- 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转让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全面开展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 重新登记是这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依法确认房屋物权状态,为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2. 登记目的:

- 明晰产权:通过重新登记,可以准确界定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 保障权益:在面临拆迁、征收等情况时,房屋权利人能依据登记信息获得合理补偿。

- 维护交易安全:规范的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房屋建设与土地使用,防止违规占地建房等情况。

二、重新登记的范围与内容

1. 登记范围:

- 重新登记一般涵盖农村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村民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房屋。

- 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如未经审批擅自占地建造、超出规定面积标准建造等,可能无法正常登记。

2. 登记内容:

- 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 登记时还需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以准确反映房屋和土地的实际状况。

三、重新登记的流程与要求

1. 申请阶段:

- 房屋权利人需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乡镇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提交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成果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2. 受理与审查:

- 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 工作人员会到实地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 审核公告:

- 对申请材料和实地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公告期间如有异议,登记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登记结果的公正性。

4. 登记发证:

- 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房屋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权利人对房屋的合法产权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无证房屋:

- 对于无证房屋,若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合法化身份。但法律上的违建(含违法占地)不能通过确权登记合法化。

2. 一户多宅:

- 并非所有“一户多宅”都不能登记。例如,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3. 进城落户农村村民及“外嫁女”的宅基地上房屋:

- 对于这类情况,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点解读

一、总体框架与目的

《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乡村振兴。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范围及管理原则。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1. 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分户条件,如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村庄规划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等情形,可申请宅基地。

2. 审批程序: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村级组织审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实行联审联办制度,确保审批高效透明。

三、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1. 规划引领:宅基地规划应与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布局与面积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利用方式:鼓励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与经济价值。同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四、监督管理与权益保障

1.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与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与监督执法。

2. 权益保障: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按政策妥善处理。征地拆迁时,应给予农村村民合理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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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农村房照又从新登记怎么回事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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