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海域养殖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聚焦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下是对该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宅基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登记的目标与要求1. 目标: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数据的汇交,并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 要求:各地需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2)确权登记的原则1.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需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 符合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确权登记的程序1. 申请:由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填写相关申报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审核过程中,需进行实地调查与测量,核实宅基地的面积、边界等信息。
3. 公告:对审核通过的宅基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应及时处理并复查。
4. 登记: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及登记流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明确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并颁发权属证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确权流程1. 申报: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实地调查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等情况,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审批与登记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专用章,完成登记注册。
5. 颁发证书: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确权。
3)不予确权的情形-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处理结束。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 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迁或征收宅基地。
- 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主要涉及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及监管等方面。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严格实施规划,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1. 规划引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有序使用。
2. 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1. 审批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标准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2. 住房需求审查:对于因结婚、分户等正当理由导致住房困难的情况,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但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加强宅基地使用与监管1. 使用监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违法占用、转让宅基地等行为的发生。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维护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主要涉及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及监管等方面。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严格实施规划,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1. 规划引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有序使用。
2. 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1. 审批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标准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2. 住房需求审查:对于因结婚、分户等正当理由导致住房困难的情况,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但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加强宅基地使用与监管1. 使用监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违法占用、转让宅基地等行为的发生。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维护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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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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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出嫁女权益,核心是四个要素:户籍在不在本村、有没有承包地、有没有履行村民义务、是不是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条对着看,符合多数就应当认定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