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确权停止了 明年起 农村老房子统统 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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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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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温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确权停止了 明年起 农村老房子统统 这样处理,温州拆迁政策

一、确权停止了 明年起 农村老房子统统 这样处理

关于“确权停止了,明年起农村老房子统统这样处理”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确权工作并未全面停止,而是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等因素有所变动。对于农村老房子的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1)农村老房子的确权

1. 确权流程

农村老房子的确权流程一般包括: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实地测量;审核后进行公告;审批通过后登记注册;发证。这一流程确保了农村老房子确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确权所需证件

农村老房子的确权需要一些必备的证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这些证件是确权的基本依据,也是保障房屋建设合法性的重要证明。

2)停止确权后农村房子的处理

如果确权工作确实在某地区停止,那么对于农村房子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历史事实

对于已经存在的农村老房子,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 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停止确权后农村房子的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如果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超占面积等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对于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的房屋,应给予合法保护。

3. 保障农民权益

在处理农村老房子时,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因确权停止而受到影响的农民,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等条款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宅基地的管理等相关内容。这些条款为处理农村老房子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确权停止了,明年起农村老房子统统这样处理”的问题,应明确确权工作并未全面停止,而是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变动。对于农村老房子的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尊重历史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并保障农民权益。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需从明确政策导向、分类施策、优化流程等方面入手。

1. 明确政策导向与原则:

-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考虑宅基地建设时的政策环境,客观处理问题,确保确权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依法依规: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登记要求和程序,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法可依。

2. 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 权属不清问题: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协商、行政裁决或司法救济等方式确定权属。

- 超面积问题:根据超面积形成的时间点,分别采取补办手续、有偿使用或拆除整改等措施,确保合规性。

- 未经审批建设问题: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未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 继承引发的问题:明确继承人无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灭失。

3. 优化登记流程,加强监管与宣传:

-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环节,优化登记流程,确保高效便捷。

- 加强监管,防止新问题:加大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

-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保护意识,促进和谐稳定。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引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并登记在册,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详细指引: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权登记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确权登记。

2. 一户一宅:确保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符合面积标准。

3. 权属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确权登记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 申请人需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

-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调查与测量

- 由专业测绘队伍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并通知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场指界。

- 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宅基地宗地图,并填写地籍调查表,详细记录宅基地的相关信息。

3. 审核与公告

-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调查结果和地籍调查表进行审核,确认宅基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 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提出书面意见。

- 对于提出的异议,国土资源管理所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 登记与发证

- 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 注册登记完成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四、后续管理

1. 变更登记:如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继承等情况,权利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注销登记:如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或灭失等情况,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程序,可以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也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及登记流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明确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并颁发权属证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确权流程

1. 申报: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实地调查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等情况,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审批与登记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专用章,完成登记注册。

5. 颁发证书: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确权。

3)不予确权的情形

-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处理结束。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 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迁或征收宅基地。

- 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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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引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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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确权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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