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拆迁安置房整栋楼网迁,指的是在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整栋楼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官方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签订并备案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1)网迁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网迁,即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在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后,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系统,在线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备案的过程。
- 目的:网迁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购房者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不规范行为,同时便于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2)网迁的详细流程1. 协商拟定条款:买卖双方就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细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2. 网上填写合同:双方通过网签系统在线填写购房合同,系统提供标准模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 提交备案:合同填写完毕后,双方确认无误,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备案申请。系统查验房屋信息及权利状况,符合条件的生成唯一合同编号。
4. 打印签字与查询:备案成功后,双方打印网签合同文本并签字盖章。购房者可凭身份证明查询合同备案信息,或使用网签号进行网络查询。
3)网迁的法律效力与注意事项- 法律效力:网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但网迁不等同于产权过户,要取得房屋产权,还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注意事项:在进行网迁时,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同时,关注当地政策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进行交易时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下是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详细解释:
一、合同主体
1. 出卖人:需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确保对房屋有处分权。
2. 买受人:需具备购房资格,如限购地区需提供社保或户籍证明。
二、合同内容
1. 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面积(套内/公摊)、户型、用途等,以及权属证明文件编号及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2. 价格与付款方式:明确总价款、定金金额、付款时间节点,如首付、贷款审批后支付尾款等。
3. 交付时间与条件:约定交房日期、是否带租约交付、附属设施清单等。
4. 税费承担: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通常由法定纳税方承担,但可协商约定。
5. 违约责任:包括逾期付款/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及根本违约的解除权等。
6.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地选择。
三、法律效力与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物权合法变更。
四、注意事项
- 签约前应核查房产证原件、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档案,确保房屋无产权纠纷。
- 资金监管建议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托管房款,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出售,或出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均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通过房屋买卖掩盖洗钱等非法活动,该合同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为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
2)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1. 合同主体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或非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授权处分房屋。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 合同内容违法: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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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律条-什么叫存量房买卖合同,豆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判决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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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