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停止拆迁并非全面实行,20年起房龄老房子将按新规处理
近年来,城市更新策略逐渐转变,从大规模拆迁转向“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针对房龄超过20年的老房子,政府将根据房屋状况、历史价值、居民需求及城市规划等多方面因素,采取多样化处理方式。
一、改造升级(旧改)
1. 基础设施改善:对道路、排水系统、供电供水管道等进行翻新和优化,提升居民基本生活条件。
2. 公共服务设施增设:增加停车位、建设社区活动中心、养老服务设施等,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 保留历史文化特色:在改造中注重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元素,维护小区文化特色和风貌。
二、拆除重建
1. 安全隐患房屋:经专业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价值的,将依法进行拆除。
2. 城市规划需要: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涉及的老房子将被拆除并按规划重建。
3. 原址重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拆除的老房子进行原址重建,满足现代居住需求。
三、其他处理方式
1. 维持现状与定期维护:对于结构稳定、配套设施基本满足需求的老房子,短期内无改造或拆除计划的,将维持现状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2. 保护利用: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艺术价值的老房子,政府将考虑将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进行专门保护和合理利用。
小区二次加压供水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由供水企业、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法规层面1. 供水企业责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企业有责任保障供水的连续性和水质安全。二次加压设备作为高层用户正常用水的关键设施,属于供水系统的一部分。若设备产权归供水企业,依据“谁所有、谁负责”原则,供水企业应承担二次加压设备的运行、维护及电费等费用。
2. 业主责任:若二次加压设备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时,费用需由业主共同承担,分摊方式通常由业主大会决定。
3. 物业公司责任: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成本可能包含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涵盖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则由物业公司承担。
2)合同约定层面- 物业服务合同:若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设备的运行、维护,且费用包含在物业费中,则由业主间接承担。若合同未明确,则可能通过单独计量向业主收取费用。
3)实际情况考量- “一户一表”改造:在推行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地区,改造后供水企业直接服务到终端用户,二次加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费用可能由业主共同承担。
-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或补贴政策,影响费用的实际承担者。
关于小区是二次供水是否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的问题,这涉及到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供水服务的提供方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二次供水与直接供水的区别1. 二次供水:通常指的是由于小区地势、建筑高度等原因,自来水无法直接供达,需要通过物业或专门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加压后再供给用户。
2. 直接供水:则是指自来水公司直接通过管网向用户供水,无需经过二次加压。
2)是否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1.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水方式(如二次供水),则业主通常应遵守合同约定,不能单方面要求改变供水方式。
- 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供水方式,或规定不明确,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探讨改变供水方式的可能性。
2. 考虑实际可行性与成本:
- 直接供水可能需要改造现有供水设施,这涉及工程成本、技术可行性以及是否对小区其他业主造成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 业主在提出要求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充分沟通。
3. 法规与政策限制:
- 某些地区可能有特定的供水管理规定,对供水方式有明确要求或限制。业主在提出要求前,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4. 违约责任:
-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二次供水,而业主单方面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并因此导致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业主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结论与建议- 小区是二次供水的情况下,业主通常不能单方面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而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若业主对供水方式有异议或希望改变,应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并考虑实际可行性与成本。
- 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小区是二次供水时,业主不能直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而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
关于小区是二次供水是否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的问题,这涉及到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供水服务的提供方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二次供水与直接供水的区别1. 二次供水:通常指的是由于小区地势、建筑高度等原因,自来水无法直接供达,需要通过物业或专门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加压后再供给用户。
2. 直接供水:则是指自来水公司直接通过管网向用户供水,无需经过二次加压。
2)是否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1.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水方式(如二次供水),则业主通常应遵守合同约定,不能单方面要求改变供水方式。
- 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供水方式,或规定不明确,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探讨改变供水方式的可能性。
2. 考虑实际可行性与成本:
- 直接供水可能需要改造现有供水设施,这涉及工程成本、技术可行性以及是否对小区其他业主造成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 业主在提出要求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充分沟通。
3. 法规与政策限制:
- 某些地区可能有特定的供水管理规定,对供水方式有明确要求或限制。业主在提出要求前,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4. 违约责任:
-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二次供水,而业主单方面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并因此导致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业主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结论与建议- 小区是二次供水的情况下,业主通常不能单方面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而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若业主对供水方式有异议或希望改变,应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并考虑实际可行性与成本。
- 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小区是二次供水时,业主不能直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而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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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小区二次加压供水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小区是二次供水是否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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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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