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农村土地口头互换后,若遇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一般来说,补偿款应归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这种互换有利于土地的集中利用和农业发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
2)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若遇征地拆迁并产生补偿款纠纷,首先应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协议内容进行处理。若双方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补偿款应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享有。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补偿款原则上归原承包户所有。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互换行为和真实意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3)避免纠纷的建议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补偿款归属问题。书面协议能够更为明确地约定换地的具体条件、期限、责任等条款,从而减少争议。
农村耕地口头换地后如遇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并非仅凭口头协议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2. 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需注意,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一条款为土地权利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3)总结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和司法救济途径。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土地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土地权利人也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整户消亡土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家庭承包土地的处理
1. 耕地和草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为农户。当农户整户消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发包。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家庭存在的,农户消亡后,该权利失去存在基础。
2. 林地:鉴于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即便农户整户消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仍可继续经营,村集体不得收回;待承包期满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处理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即使整户消亡,只要承包合同未到期,土地不会被收回,而是由继承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三、宅基地的处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整户消亡后,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因其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若宅基地上存在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若分地时未分得土地,可依次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村委会沟通协商1. 了解情况:首先与村委会沟通,了解未分得土地的具体原因,包括是否因人口信息登记遗漏、土地分配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2. 协商解决:在了解原因后,尝试与村委会协商解决方案,如补发土地、调整土地分配方案或给予相应补偿等。
2)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1. 提交申诉:若与村委会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诉,详细说明未分得土地的情况及诉求。
2. 调查处理: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包括督促村委会改正错误或协调解决土地分配问题。
3)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求助1. 咨询政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土地分配政策,了解自己在土地分配中的权益和应得的份额。
2. 申请指导:若认为村委会的土地分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指导,要求其监督村委会依法开展土地分配工作。
4)法律途径解决1. 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若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起诉讼:若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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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律条-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民法典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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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