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公房拆迁时,若没有承租人,只有三个同住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同住人资格认定
1. 户口要求:同住人需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在被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要求:同住人需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若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且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仍可视为同住人。
3. 住房情况要求: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一定标准)。
二、补偿原则与方式
1. 补偿原则: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即同住人间原则上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同时,考虑同住人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居住时间以及特殊困难等因素,可适当倾斜。
2. 补偿形式:
- 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及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总额,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同住人。
- 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屋,按家庭人口数量、原房屋居住面积等因素分配,确保同住人的居住权益。
- 结合型补偿:结合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满足不同情况下的补偿需求。
三、解决补偿纠纷的途径
1. 协商解决:同住人之间可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分配协议。
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申请调解,协调各方利益。
3. 诉讼解决:若调解无果,同住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公房拆迁时,同住人的安置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首先,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于公房拆迁中的职工或同住人安置,有以下情形:
1. 承租人与公房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
2. 如果承租人与公房产权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对其进行安置。
在公房拆迁补偿的分配方面,如果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于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他们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生前无共同居住人或有共同居住人但无本市常住户口,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拆迁时,同住人的安置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支付搬迁费、提供临时安置或周转用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承租人进行适当补偿或安置。具体的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
公房拆迁补偿在承租人及同住人间的分配,主要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并考虑特殊情况下的适当照顾。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同住人资格认定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一认定是分配拆迁补偿款的基础,确保了补偿对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基本分配原则
1. 均等分割: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在承租人和同住人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了每个同住人的基本权益。
2. 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或对房屋有实际贡献、承担监护义务的同住人,在分配时应适当倾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
三、补偿内容与方式及归属
1. 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2.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具体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来确定。
3. 补偿款归属:若公房承租人在拆迁时已经取得公房所有权,则拆迁补偿款归公房承租人所有;若尚未取得公房所有权,则由房屋所有权人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
四、协商与法律途径
1. 协商解决: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原则,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
2.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主要依据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标准,具体条件如下:
1)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
4. 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2)同住人的特殊认定情形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视为同住人。
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可视为同住人。
5. 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3)法律依据与申请流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未直接规定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但同住人的认定在拆迁补偿中具有重要意义。满足同住人认定条件的,可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申请成功后重新核定房产税,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每个同住人可抵扣一定面积(如60平米)。
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时间、住房情况以及户口所在房产等。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结婚、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特殊因素。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同住人的认定条件,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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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公房拆迁同住人怎么安置,最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分配同住人的规定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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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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