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街道的拆迁和政府拆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一、拆迁主体不同
街道的拆迁,通常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的社区管理机构负责,这些机构一般属于地方政府的下级单位,其拆迁行为往往受到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而政府拆迁则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拆迁目的和性质不同
街道拆迁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如城市规划调整、社区环境改善等,其性质可能更多地与具体的社区发展和管理需求相关。而政府拆迁则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环境等,其性质具有更强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不同
街道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受到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和指导。而政府拆迁则必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拆迁决定的作出、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拆迁过程的监督等。在补偿方面,政府拆迁需要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法律分析:
拆迁办隶属于建设局,是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是一种临时的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1、含义不同:
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
2、包括的范围不同:
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
3、补偿情况不同:
拆迁有拆迁补偿,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4、涉及范围不同:
拆迁是通过安置补偿将范围内居民、集体、单位迁出的行为,动迁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办隶属于建设局,是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是一种临时的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一、拆迁的目的区分:
1、开发商拆迁,即商业拆迁,是指拆迁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拆迁的目的是营利;
2、政府拆迁则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的利益,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其名义实施的拆迁行为。
二、拆迁的性质区分:
1、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完全应该是民事关系,两者的地位平等;
2、政府拆迁是一种行政拆迁。
实质是一种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服从是其主要特征,符合征收的概念。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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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际社区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办是政府部门吗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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