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拆迁不合理在谈判时,被拆迁人可结合以下要点进行应对: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搜集相关文件和信息:在拆迁之初,务必关注和搜集拆迁方及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文件,如拆迁公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拆迁的合法性及补偿标准。
整理房屋权属证明:确保自己拥有房屋的完整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等,以便在谈判时证明自己的权益。
二、制定谈判策略
明确补偿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合理确定自己的补偿要求,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并在谈判时明确提出。
录音留证:在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时,建议录音留作证据,以防对方在后续过程中变卦或否认之前的承诺。
三、注意谈判技巧
保持冷静:在谈判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因情绪激动而做出不利决策。
强调自身权益:合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强调自身权益的合法性,要求拆迁方给予合理补偿。
四、寻求专业支持
咨询律师:在谈判前或谈判过程中,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及法律保障,获取专业建议。
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诉讼:若对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不满,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听证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面对拆迁不合理的情况,被拆迁人应做好充分准备,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注意谈判技巧,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支持,以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不合理,如何和拆迁方谈判
保护好手中的筹码
谈判,首先是有筹码在,如果没有了筹码,就没有了谈判的基础。
征地拆迁维权中,最重要的协商、谈判筹码就是房屋。
因为拆迁的目的是使用房屋下面的土地,房屋在,谈判的筹码就在,就会占据主动。
给自己定位,摸清对方情况
给自己的定位是一项重要但是很复杂的过程,是谈判重要的一步。
需要综合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位置,或者是周边房屋的价格来进行综合的考量,对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要了然于心。
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被拆迁户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多少?如果已经进入到拆迁谈判阶段,谈判的人员谁有话语权?是否有提高补偿的权限?这些最好都了解清楚,和有权力的人谈才有谈判的效果,否则只是白白地浪费时间和精力。
毕竟,知己知彼,才能合理地安排下一步。
不卑不亢、适当报价
谈判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把自己和拆迁方摆在平等的心理地位上,不卑不亢地展开协商、沟通。
如果拆迁方一开始报的价位特别低,根本难以接受,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心平气和地与他们谈判,一味发火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如果一开始就与拆迁方翻脸,断绝了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那么后续维权我们对拆迁方一些信息的了解与获取也会增加难度。
如果拆迁方十分强硬,蛮横无理,甚至通过非法手段逼迁,我们不能软弱,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只要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我们就应该积极维权。
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之后,要在适当的时机进行报价,报价不要漫天要价,一味贪婪,也不能低于自己房屋的价值,这样拆迁后生活质量难以保证。
自己的筹码不要一次性暴露,尽量保持平等的协商。
报价可以稍高于自己的心理预期,这样在谈判时会有一个回旋缓冲的余地。
万万不要被高额奖励诱惑,要知道羊毛出自羊身上,经过合理的谈判我们能拿到本该更多的拆迁补偿,而一旦没有抵制诱惑签了字,再想反悔就来不及了。
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配合协商、谈判
在自己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跟谈判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目的,就是所谓的“边打边谈”,通过法律程序“打其痛处”,以此来制造利于被拆迁户的谈判机会。
在实践中往往能带来出人意料的效果。
违法点的查找和利用,需要谈判者具备专业的拆迁知识和整体的把控能力,这是取胜的前提。
拆迁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却又比商业谈判难上加难。
原因就在于拆迁谈判中,拆迁双方实力不均,面对强势的拆迁方,想要达到我们的目的肯定是要费一番周折的。
虽然如此,被拆迁人在协商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专业律师的谈判策略来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法律分析:
遇到房屋拆迁,如果补偿不合理,我们通常可以用到这样一些维权方式。
一是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二是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信访,如果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那么还可以通过信访来维权。
建议大家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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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谈判方法,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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