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政府拆迁补偿资产评估价格制度主要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规范。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能够获得公正且合理的补偿。
一、评估基础与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评估的基础,也是确保补偿公正性的重要原则。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保证了评估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二、异议处理机制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对初次评估结果的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能够进一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更高一级的异议处理机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三、评估办法的制定与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这保证了评估办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使得评估办法更加符合公众的利益和期望。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调整,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并公示,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并公示,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国家对拆迁补偿费用实行统一的评估及其支付标准,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总结:
拆迁补偿费用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调整,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街道审查企业改制内容规范
企业改制工作由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应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挂帅,主管经济的副主任和纪检、组织、劳动、财政、审计、法律服务中心和投资管理公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制订,审定每个企业的改制方案;
组织企业的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负责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与资产损失的核销;
管理企业改制专项资金;
做好企业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等。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主要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对企业的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产权转让、改制方案等进行备案;
并对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报告、产权转让合同审查后进行备案。
二、协议转让的内涵
企业转让产权中,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完善,而转让产权又涉及到转让方案的设计、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转让行为的报批、资产的评估等诸多情况,所以企业产权交易往往还是以协议转让为主。
但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产权转让程序,也在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
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
二、“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
三、“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调整,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并公示,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并公示,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国家对拆迁补偿费用实行统一的评估及其支付标准,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总结:
拆迁补偿费用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调整,不得由拆迁方自行决定。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方法有:
1.根据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重置价值;
2.预估预期收益进行计算;
3.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4.预估土地开发后扣除相应税费的价值进行计算;
5.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价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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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需要资产评估吗,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可以自行进行评估和调整?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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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