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对行政征收有较深的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公产房拆迁款和私产拆迁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法律依据上。
一、补偿对象
公产房拆迁款: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拆迁款主要补偿给房屋的管理单位或相关权益人。在公租房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取得了公房的所有权,那么补偿与私房相同,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否则,补偿款通常归公房所有权人,即政府或国家所有,而承租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如搬迁费、安置费等。
私产拆迁款:私产房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拆迁款直接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金主要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与家庭人口的多少没有关系。
二、补偿范围
公产房拆迁款:补偿范围可能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但需注意,土地价值通常不直接补偿给个人,因为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私产拆迁款: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核心部分,通过评估确定,并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三、法律依据
公产房拆迁款: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这些法规明确了公产房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以及权益保障等内容。
私产拆迁款: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但由于私产房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因此在补偿过程中更注重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产房拆迁款和私产拆迁款在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法律依据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房屋产权归属的不同,导致在拆迁过程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定和程序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公房拆迁那么所得到的拆迁款就应该归国家所有,公房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居住公房的人就只有居住权,没有任何的买卖权和处分权,公房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同时就要慎得国家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
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
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
这种情况也很多。
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
这里又分几种情况。
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
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
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
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公产房是什么意思:
公产房的意思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1、建设公产房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企业,主要面向的群众是本市的业主。
2、该企业在职员工,在家庭装修设计房屋前,房屋产权(拥有、占有、处、得、得)归国家和企业所有,主要用于出租和分配住房。
3、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要去房管部门办理,不能贷款。
但是以后的维修等可以直接找房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是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具体的规定是:
1、户口限制: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区别在于补偿的对象不一样。
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
公房补偿一般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公房拆迁那么所得到的拆迁款就应该归国家所有,公房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居住公房的人就只有居住权,没有任何的买卖权和处分权,公房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同时就要慎得国家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
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
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
这种情况也很多。
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
这里又分几种情况。
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
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
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
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公产房是什么意思:
公产房的意思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1、建设公产房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企业,主要面向的群众是本市的业主。
2、该企业在职员工,在家庭装修设计房屋前,房屋产权(拥有、占有、处、得、得)归国家和企业所有,主要用于出租和分配住房。
3、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
要去房管部门办理,不能贷款。
但是以后的维修等可以直接找房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补偿的对象不一样!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
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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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私产拆迁赔偿,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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