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诚建局(住建局)没有强拆执法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如住建局无权实施强拆。
强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且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因此,即使是诚建局(住建局)也不能随意进行强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城建局无权进行强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集体土地征拆是否可以强拆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强制拆除,对于违法的建筑,可以不给予补偿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拆后是否可以马上建房视情况如下:
1、强拆的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审裁判后,仍不履行移交房屋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强拆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强拆的目的和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度。
因此,强拆后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划和计划进行利用,不能随意改变用途或者闲置。
如果强拆后的土地用于建设符合规划和计划的房屋,那么可以马上建房;
如果强拆后的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或者没有明确用途,那么不能马上建房;
3、强拆后的补偿和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因此,强拆后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如果强拆后给予被征收人足够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那么可以马上建房;
如果强拆后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那么不能马上建房。
强拆后马上建房会带来社会影响如下:
1、对被征收人的影响。
强拆后马上建房可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1. 对被征收人的影响。
强拆后马上建房可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尤其是对于那些有着深厚感情和回忆的老房子。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或者对新房子不满意,可能会引发不满和抗议,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2、对环境的影响。
强拆后马上建房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因为拆迁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和废弃物,而建设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水、电、燃料等资源。
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和处理,可能会对周围的空气、水、土壤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强拆后马上建房可能会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因为新建的房屋可能与原有的风貌、风格、功能等不协调,或者超出了规划和计划的范围。
如果没有充分的考虑和协调,可能会破坏城市的整体美观和协调,或者造成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的问题。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强拆后是否可以马上建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符合法律程序、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尊重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等原则下,才能实现强拆后马上建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审裁判后,仍不履行移交房屋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己土地建房被强拆的话,可以先到公安局进行报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厂房遭受到非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的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一、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有哪些?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城建局无权进行强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集体土地征拆是否可以强拆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强制拆除,对于违法的建筑,可以不给予补偿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无法准确回答,如果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就建房,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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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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