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内蒙古赤峰市,女子多年前买了一套房屋,花费花16万元,如今面临拆迁,并将获得419万元天价补偿,谁知当初的卖家得知此事后,竟找上门来想要分一杯羹:我不多要,就一个零头,150万!
(来源媒体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事情还要从15年前说起,2003年,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刘女士因丈夫病逝,还有两个儿子要养,并且还有大笔外债要还,无奈之下打算将农村房子卖掉,于是在报纸上刊登卖房信息。
当时,魏女士在报纸上看到卖房信息,由于她手头正好有闲钱,想买套房做投资,遂与刘女士联系买房事宜,得知她卖房的原因后,魏女士非常同情。
双方商谈以15.5万元成交,考虑到母子生活困难,魏女士还多给她们5000元,如此算下来,一共是以16万的价格买下这栋房子。
时光飞逝,转眼来到2018年,突然传来的一个消息让魏女士兴奋不已,原来她听邻居说,她们的房子即将要拆迁,按照拆迁方案算下来,她将会获得419万余元的拆迁巨款。
可还没高兴多久,原来的房主,也就是刘女士却主动找上门来,竟然提出要分她的这笔拆迁款,刘女士的要求让魏女士大为震惊。
“当初白纸黑字写的好好的买房合同,现在都已经过去这么多年,怎么原房主还会想着来分拆迁款,何况拆迁款还没有补偿下来”。
可刘女士却说,“当初卖房时的价格是16万元,现在却将要补偿419万,两者相差太大,为了公平起见,必须分给我点,我不多要,就要150万”。
刘女士坚持要分拆迁款,魏女士坚决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之后一段时间,刘女士没有再来找过她,魏女士以为此事就此作罢,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几个月过后,她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拿过传票一看,原来是刘女士将她诉至法院。
时间很快就来到法院开庭的日子,法庭上,魏女士认为自己当时买房时签的是正规合同,所以这房子就是自己的,而且15年来刘女士都没有异议,如今房屋拆迁却提出合同不合法,分明是背信弃义、见钱眼红。
针对魏女士的说法,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代理律师认为,当初卖房时,刘女士及丈夫是农村户口,房子也是建在农村老家的宅基地上。
而魏女士是城市户口,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不对外流转”的规定,刘女士不能将房屋转让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人,所以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到底合不合法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房可以出售,但出售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并且法律还规定,农村房屋只能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出售,也就是说,魏女士根本没有资格购买刘女士的这套房子。
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刘女士的观点,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没几个月,419万拆迁款就下来了,相关部门直接将这笔款打给刘女士。
因为这笔拆迁款里还包括魏女士后来又自行建造的房屋拆迁款项,双方就款项如何分配协商无果,最后魏女士反过来又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魏女士提出,刘女士的老房子在卖出时只有两栋房屋,她把房子买过来后,对两栋老房进行了翻修,后来又盖了两栋新房子,自己前后花费总共51万元,后来又给这四栋房子申请了房产证,这才有了今天的419万元拆迁款。
经过法院的调查审理,最后作出判决:刘女士在卖房多年后,又以违法买卖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70%,买房者魏女士由于没有资格购买农村宅基地,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30%。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魏女士获得拆迁款382万余元,刘女士则只获得两栋老房30%左右的拆迁款共计37万余元。
本案也提醒我们,城里人如果打算到农村购买房屋,回乡下生活,一定要问清楚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切不可贪图便宜,盲目购买,最后引发纠纷,后悔都来不及。
那么,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网友们怎么看?
法律分析:
朱某某在房产中介购买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处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与其亲属均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朱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几十多万余元,并入住该安置房。
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陆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当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
原来,伍某某因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安置房产权无法办理,更无法协助朱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几经协商未果,朱某某将伍某某及其亲属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从本条也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债权,并且是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14年前,城镇居民王先生向农民陈某购买了大兴一处农家院,此后这个院子被,王先生得到18万余元拆迁款,陈某得知此事后起诉要求分钱。
11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王先生分给陈某2.3万余元拆迁款。
1995年,陈某将自家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
2001年,这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王先生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
2007年,通州宋庄画家“”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农民看到了“钱”途,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还房。
陈某售出的房屋此时已被拆迁,陈某决定起诉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买房款等后应还近12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买卖。
王先生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同时认定,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已经获得与当时房屋价值等值的房款6.5万元。
陈某是因为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能获得一定利益才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是因房屋升值所导致,而且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的基本补偿,王先生并未因此而获利,返还拆迁款对王先生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确定王先生按照20%的比例返还陈某拆迁款(除去房屋价款外),数额为2.3万余元。
7万买的房子拆迁值230万,卖方反悔怎么办?#拆迁#买房#律师普法
法律分析:
朱某某在房产中介购买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处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与其亲属均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朱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几十多万余元,并入住该安置房。
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陆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当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
原来,伍某某因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安置房产权无法办理,更无法协助朱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几经协商未果,朱某某将伍某某及其亲属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从本条也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债权,并且是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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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女子不愿意拆迁赔偿款,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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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