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结婚分户后,若老家拆迁没有房子和地,您的权益依然可以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房子和地,您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一员,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关于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安置补助费:除了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用于帮助被征地农民重新安置,确保其长远生计。
二、关于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住宅补偿:若您的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方式可以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确保您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除了住宅外,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农作物、树木等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关于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还应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确保您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综上所述,即使结婚分户后老家拆迁没有房子和地,您依然有权获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具体处理的方法是:
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划分的。
如果户口已经分开,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村上提出划分宅基地的申请。
村上的相关机关审核通过之后,会对宅基地进行划分。
农村土地确权过后,农民依旧可以申请宅基地。
不过相对于以往来说变得困难重重,以下4类情况下将无法申请宅基地。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以前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户口迁走后便不可再进行申请宅基地。
2、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一户“指的是自然户,而非户籍户。
通常,父母随子女居住为一户。
例如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将法再申请宅基地,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只要子女年满20(有地方18)周岁因结婚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3、已将宅基地转让或卖掉有些人将原有宅基地转让或卖掉,在原则上仍需要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
4、因拆迁或征地等原因失去宅基地但已经获得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同样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一定能得到不少农村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全部划分了下去,无法再划分新的宅基地,所以说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一定能得到。
这类情况下只能进行等待,等他人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或收回一些宅基地才能进行重新分配。
当然还可以选择有偿转让的方式,给愿意转让或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人一定金额补偿,从而获得其原有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分析:
如果户口不在农村,拆迁不能分到房子,国家规定按户口所在地,如果户口不在动迁范围之内,那就分不到任何房子和钱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举报投诉的权利,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分析
没有补偿。
首先,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
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其次,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拆迁安置的补偿问题,需要考虑居住人的身份和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
结婚后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常住户口,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可视为同住人。
然而,一旦获得拆迁补偿款,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另外,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如户口在公租房所在地、居住满一年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并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法律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处理的方法是:
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划分的。
如果户口已经分开,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村上提出划分宅基地的申请。
村上的相关机关审核通过之后,会对宅基地进行划分。
农村土地确权过后,农民依旧可以申请宅基地。
不过相对于以往来说变得困难重重,以下4类情况下将无法申请宅基地。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以前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户口迁走后便不可再进行申请宅基地。
2、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一户“指的是自然户,而非户籍户。
通常,父母随子女居住为一户。
例如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将法再申请宅基地,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只要子女年满20(有地方18)周岁因结婚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3、已将宅基地转让或卖掉有些人将原有宅基地转让或卖掉,在原则上仍需要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
4、因拆迁或征地等原因失去宅基地但已经获得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同样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一定能得到不少农村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全部划分了下去,无法再划分新的宅基地,所以说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一定能得到。
这类情况下只能进行等待,等他人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或收回一些宅基地才能进行重新分配。
当然还可以选择有偿转让的方式,给愿意转让或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人一定金额补偿,从而获得其原有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分析:
不一定的,这个主要根据你所在当地的相关政策。
从法律层面上讲,城市拆迁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户口没有关系。
而拆迁安置与户口有一定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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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老家拆迁没有房子怎么赔偿,已分户但没宅基地拆迁怎么办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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