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家里拆迁赔偿,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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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民商事纠纷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同事家里拆迁赔偿,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什么样的

一、征地拆迁一户能否同事选择安置补偿和货币化补偿

法律主观:

征地拆迁补偿包含拆除费,我国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拆迁同解资金每户都给补偿吗

(一)谁有权分割

1、户口限制: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一、拆迁补偿款与评估公司的确定

市场比较法: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

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价格法:

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建筑物重建价格:

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基准地价修正法:

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二、继承公房拆迁补偿款的规定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什么样的

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是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四、征地拆迁,你要货币化补偿还是实物补偿?

什么样的补偿算到位?认为补偿金额数量满足所要求的标准,并且补偿金额的款项到达被补偿人手中(或账号中)被其占有,即可理解为补偿到位。

什么样的补偿能让拆迁户满意?如果说补偿到位可以当作一件客观事实,那么让拆迁户满意则带有更多的主观意愿了。

拆迁户众口难调,有些人想要房子,拆掉房子补偿另一套房子就行;

有些人想要巨额补偿款,钱给到位了想拆就拆吧;

有些人既舍不得房子,又想要获得补偿款一夜暴富。

亲爱的拆迁户们,你们这么有主见,有没有考虑过国家更倾向于哪些补偿方式?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

1、产权置换,直接补给你同等价值的房产;

2、货币补偿,按照被征土地和房产估值补偿相应的现金;

3、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这三种模式已经存在了好些年头,所在的小县城里被拆迁的大多数人选择的是第三种。

开发商拿到地块后划出一部分地皮盖回迁房供拆迁户居住(回迁房建造通常成本比普通商品房低),如果面积不够还会补偿一部分现金。

这样既住上了小洋房,还能有不少现金,有的买车,有的再买房,还有的选择投资经商总之,大部分人乐于拆迁。

不过从2016年开始,这种补偿方式可能会有所改变了,确切地说,国家要压缩实物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

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将来征地拆迁直接给现金了。

这种方针已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部分省市也已经出台相应方案。

比如,甘肃近日出台《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其中指出2016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市州县原则上要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

这样做的原因是房地产高库存和现有安置办法是互相矛盾的。

一方面,各地库存持续高企;

另一方面,实物化安置的方式又必须大拆大建。

实物化安置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实物安置这种方案需要兴建大量的专用安置房。

在商品房严重过剩的行情下,显得不合时宜;

2、实物安置需要待安置居民等待相当长的时间,这个周期通常是2-3年;

货币化安置有三种形式:

1、居民自行购买商品房;

2、政府购买商品房卖给安置居民;

3、直接给与货币补偿。

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

对于选择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居民,政府将引导开发商将普通商品房转为安置房,棚改居民可自行购买;

政府购买商品房卖给棚改户这种形式,通常价格不会高于所在城市均价;

货币补偿则针对那些住房需求已经得到解决,且本人愿意接受货币补偿的居民。

政府提出在2016年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不能低于50%,并将货币化安置方式逐渐确定为主流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的优点:

1、过渡期短。

被安置群体不用等待太久,货币化安置所需的房子直接来自于存量房市场。

政府也能节省大量过渡安置费。

2、购买存量房,可选择范围更广,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3、最重要的是,能够消化一部分库存。

为了鼓励货币化安置的推行,各地正在采取以下三类措施:

1、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安排专项拨款,并给与按期搬迁家庭一定额度的补助和奖励;

2、贷款融资。

这主要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定向贷款。

为了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安置群体购买商品房时还可享受贷款利率折扣等优惠措施。

3、税费支持。

通过在交易环节减免契税、营业税等措施,鼓励人们选择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确实是解决库存的有效措施,不过在货币化安置的过程中,如何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群得到住房保证,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定时考虑周全,比如儿女入学问题,是否能在原址划片学校上学等。

五、公共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谁有权分割

1、户口限制: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一、拆迁补偿款与评估公司的确定

市场比较法: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

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价格法:

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建筑物重建价格:

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基准地价修正法:

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二、继承公房拆迁补偿款的规定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征地拆迁中,这样安置被拆迁户才最为合适!

法律分析:

一般是有按户分的,需要具体看当地政策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系的主要在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宅基地重建安置方式,户口多,能够安排的宅基地面积就大。

安置房安置方式,户口多,对应低价或平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也大一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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