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整户消亡土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家庭承包土地的处理
1. 耕地和草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为农户。当农户整户消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发包。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家庭存在的,农户消亡后,该权利失去存在基础。
2. 林地:鉴于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即便农户整户消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仍可继续经营,村集体不得收回;待承包期满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处理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即使整户消亡,只要承包合同未到期,土地不会被收回,而是由继承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三、宅基地的处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整户消亡后,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因其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若宅基地上存在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公职人员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公职人员不能继承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并非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职人员不能继承宅基地本身。
2)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1. 宅基地使用权的间接获得
虽然宅基地不能直接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旦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意味着继承者间接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2. 继承条件
要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继承者必须是农村户口;其次,继承者不能拥有其他宅基地;最后,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3)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条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本身,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间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结论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的。
要认定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基本原则1.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2.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需确保继承后不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
2)合法继承人的认定1.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合法继承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如子女、配偶等,且需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 继承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继承人需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若继承人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因户籍迁出等原因),则可能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通过其他方式(如房屋继承后的有偿退出机制)处理宅基地上的房屋。
3. 继承程序的合法性:继承人需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包括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3)特殊情况处理1. 多子女继承:若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且均符合继承条件,需协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方式,如共同继承或分割继承等,并确保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2.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即使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依据继承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需注意,房屋继承后不得翻建、扩建,待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认定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需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基本原则、合法继承人的认定条件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儿子户口转出去后,对于老家土地的继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关于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非个人。因此,当儿子的户口迁出后,他不再属于该农村集体的一员,故而无法继承宅基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不过,继承的房屋不得进行翻修重建,只能保持原样等待拆迁赔偿或用于居住。
2)关于承包土地1. 家庭承包方式:若土地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且儿子是承包户的一员,那么在承包期内,即使儿子的户口迁出,他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承包户的所有成员都去世,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由发包方收回,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 其他承包方式: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去世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儿子户口转出去后,对于老家土地的继承问题,需根据土地的具体类型和承包方式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而承包土地的继承问题则取决于承包方式和承包户的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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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律条-公职人员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据及规定,如何认定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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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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