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冻结,司法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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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冻结,司法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一、司法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需分情况讨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收补偿环节的核心文件,若直接设定了补偿标准、方式等具体内容,且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具备可诉性。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诉的具体情形

1. 方案本身具有终局性: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设置后续协商或裁决程序,而是直接作为补偿依据(如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且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对外公布,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则该方案可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 方案侵犯合法权益:若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公告、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实体违法(如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情形,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损,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方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诉的例外情形

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作为征收补偿的初步安排或过程性文件,需通过后续协商、裁决等程序确定最终补偿内容,且未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该方案可能被视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应针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如补偿协议、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二、拆迁安置补偿属于什么案由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主要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可能属于行政纠纷或民事纠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纠纷

1. 具体情形:

- 当拆迁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导,并依据行政职权实施时,若被拆迁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则可能引发行政纠纷。例如,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满。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及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

3. 处理方式:

- 被拆迁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民事纠纷

1. 具体情形:

- 当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则属于民事纠纷。例如,拆迁人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

2. 法律依据: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处理方式:

- 双方可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政府调解或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问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政府欠棚户区改造回迁户过渡费不给耍无赖怎么办

面对政府欠棚户区改造回迁户过渡费不给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法律依据与合同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且需要临时安置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若因征收部门原因导致过渡期延长,应继续支付过渡费。

2. 核对补偿协议:仔细审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认过渡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等条款是否清晰明确。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二、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步骤

1. 主动沟通协商:第一时间联系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过渡费的请求,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对方存在特殊原因,可尝试协商分期支付方案,但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

2. 启动行政救济程序: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督促责任方履行义务。同时,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项目审批文件等信息,为后续法律行动做准备。

3.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协商无果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过渡费拖欠事实及金额。

三、申请强制执行保障权益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若责任方仍不履行,可在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依法申请冻结责任方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过渡费最终到位。

四、我是拆迁户长期不发过渡费我们该怎么办怎么维权

作为拆迁户,若长期未收到过渡费,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一、明确法律依据与合同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因征收部门原因导致过渡期延长,应继续支付过渡费。

2. 核对合同:仔细审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认过渡费的支付标准、方式及时间节点,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二、采取合理维权步骤

1. 沟通协商:第一时间联系征收部门或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过渡费的请求,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对方因资金困难等特殊原因,可协商分期支付方案,但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行政投诉: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督促责任方履行义务。同时,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项目审批文件、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3. 法律途径:若协商和投诉无果,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身份证明、补偿协议、催告函件、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三、申请强制执行

若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责任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可在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申请冻结责任方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过渡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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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行宝律条-拆迁安置补偿属于什么案由,政府欠棚户区改造回迁户过渡费不给耍无赖怎么办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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