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宅基地占用费用试点地区主要包括以下地区:北京市的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的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的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山西省的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等。这些地区作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依法对宅基地的占用、补偿等进行探索和实践。
一、宅基地占用补偿标准
在宅基地占用费用试点地区,占用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两部分。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宅基地补偿部分归村集体所有。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部分归村民所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有所差异。
二、土地占用费收费标准
土地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和征地面积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全包征地方式的土地占用费较高,而单包方式则相对较低。此外,征地面积越大,土地占用费的比例也可能会相应调整。具体的收费标准会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
三、法律依据
宅基地占用费用的相关事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产权归属、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关键内容,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
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4、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
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6、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7、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1、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具体如下:
(1)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3)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1、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2、进行行政解决,寻求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帮助;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
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
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
补充: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
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
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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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北平泉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宅基地政策
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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