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公房拆迁中,知青子女空挂户一般不能获得补偿。
一、空挂户的定义
空挂户是指户口落在某个住址,但落户人实际并不居住在这个住址,也就是说,落户人并不在住址内生活。
二、拆迁补偿的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这些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三、空挂户与拆迁补偿
在公房拆迁中,知青子女空挂户由于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也未对房屋进行实际使用,因此一般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主要是针对实际居住或使用被征收房屋的人员,以弥补他们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公房拆迁中,知青子女空挂户一般不能获得补偿,因为他们并未实际居住或使用被征收的房屋。这一结论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情况得出的。
法律分析:
1、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
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
2、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数砖头”)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法院酌定补偿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同住人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1)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分析:
(1)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住人:
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根据上海市公房动迁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回沪知青及子女多数系因国家政策到外地插队落户,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籍,一般应认定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故在动迁时应认定为同住人,符合特殊情况时,即使知青及子女未实际居住,仍然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那么作为知青配偶,是否也可以在“空挂户口”的情况下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以时间轴来显示案情):
1990年曹某英的配偶李某华增配取得系争房屋,原始承租人是李某华。
1995年7月8日,案外人徐某(曹某英之母)因原开平路房屋拆迁,被安置人为:
徐某、施某、曹某1。
1996年4月10日,曹某1将户籍从开平路22弄5号迁入系争房屋;
1998年承租人变更为曹某英,直至征收。
2006年9月17日,徐某(甲方)与曹某1(乙方)订立了《协议书》,曹某1对安置协议中XX路XX号四号楼1913室放弃居住使用,置换至系争房屋底楼,曹某英将此房永久归乙方居住使用,然后再补偿50,000元。
2007年张某燕系上海知青,因退休根据相关户籍政策,以父母子女投靠为由将户口从贵州省迁入系争房屋
2014年12月8日,曹某1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迁入XX路XX弄XX号XX室。
2020年9月28日,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户籍在册人口3人:
曹某英、李吉昕、张某燕。
现张某燕以其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且享有居住权为由要求依法分得动迁利益向法庭起诉。
曹某英以张某燕与房屋来源无任何关系,张某燕或其配偶均非从系争房屋处下乡,不可能依据政策在系争房屋内有居住权,拒绝分割动迁利益。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来源虽与张某燕无任何关联,然其子曹某1曾与案外人徐某订立有《协议书》,约定曹某1放弃他处拆迁利益落户于系争房屋内,并保障其在系争房屋内有永久的使用、居住权利,本案的承租人曹某英对该份协议明知,且也在协议末尾签写“同意以上协议,曹某英”,故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原因,张某燕后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
本案的系争房屋作为知青(张某燕配偶)早年户籍迁出房屋在经过亲属之间就居住权利迂回调换后的最终落户房屋,可见曹某英在2007年接受张某燕户籍时,必然是要考虑到其居住问题的。
因此张某燕作为知青配偶,退休后迁入户口,且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即使现有在案证据未能有效的证明张某燕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满一年,然其户籍迁入系基于国家政策,不因此而丧失对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地位,故可认定其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张某燕获得系争房屋动迁利益的根据是:
1.张慈燕之子曹某1未成年时户口原在其祖母徐某所有的开平路房屋内,该房屋拆迁时曹某1系安置人口之一;
2.曹某1在开平路房屋拆迁后,于1996年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直至其购买商品房,曹某1在2014年12月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
3.《协议书》约定,曹某1“置换东余杭路1143弄77号底楼现所居住面积有(由)曹某英将此房永久归乙方(即曹某1)居住使用,然后再补偿人民币伍万元整”;
4.张某燕系上海知青,于2007年因退休根据相关户籍政策,以父母子女投靠为由将户口从贵州省迁入系争房屋时,曹某英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曹某1的户口亦在系争房屋内;
5.曹某英方于2006年搬离系争房屋,张某燕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2008年年底,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
总结:
虽系争房屋的来源与张某燕无关,但其是作为知青,根据政策以父母子女投靠原因将户口从外省市迁入系争房屋,迁入时经过承租人曹某英的同意,且当时其儿子曹某1的居住权利也已因家庭内部协商而交换至系争房屋内,所以张某燕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并无不当。
还是那句话,事无绝对,各案不同,当遇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纠纷难以协商确定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全面地对案件整体进行分析判断,更好的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
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
2、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数砖头”)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法院酌定补偿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同住人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1)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分析: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户口来补偿的话,“空挂户”依其户口属性,可以获得补偿,但由于“空挂户”既没有房屋,也没有耕地上的经济作物等,因此获得补偿的空间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公房有户口未居住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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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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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房有户口未居住拆迁补偿标准,知青空挂户口动迁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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