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承包村里的果园动迁的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承包果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根据所在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果树)和青苗的补偿费
果树补偿: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通常依据果树的种类、规格(如树龄、树冠直径等)以及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补偿方式可以是按棵数赔偿,也可以是按亩数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应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文件。
青苗补偿:对于果园中的青苗(即未成熟的果树或其他植物),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承包果园的动迁赔偿具体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在上述过程中有所调整。
总的来说,承包村里的果园动迁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果树)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应根据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政策来确定。
法律分析: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一、承包果园被征收如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因此国家在征收果园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1、土地补偿费
生活实践中,很多果园都在承包地上,果农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想要征收果园所在地的承包地,那么就会造成果农果园经营的损失。
因此,在对果园进行征收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征收土地需要给予果农安置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土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比如果园里的房屋、管道、水渠、果园设施或者水果架子等一些征收费用。
一般按照果树的类型、品种、规格进行补偿并且补偿不得低于原有水平。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果树上的果实正在生长但尚未成熟,因土地征收,造成果实不能收获使果农遭受损失,而应当给予果农一定的经济补偿,保护果农的权益。
此外,对于果树本身的补偿,则可以根据生长的不同阶段,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不同的标准;
也有的地方根据果树的品种、类型等,但是补偿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果园被征收补偿标准中还算上育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其他的补偿具体金额每个城市每个区域不相同,主要还是要到被征收地的相关部门那里去问问,然后按照标准大概可以算出来可以收到多少的补偿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分析:
国家征地果园赔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
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补偿:
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
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
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分析: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法律主观:
农村果园土地承包到期不让继续承包的处理是:
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应按规定延长承包期限,发包人不延长承包期限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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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果园补偿标准,果园拆迁赔偿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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