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律师:海曙区拆迁户有哪些,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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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海曙区拆迁户有哪些,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有哪些,2021年海曙拆迁计划

一、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有哪些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居住权的设立条件

1.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应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 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 无偿设立原则: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另有约定。

2)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 主体特定: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 客体限于房屋: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 用益物权: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 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 登记保护: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3)同住人的认定标准

在确立家庭成员同住人的居住权时,还需考虑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这通常包括:

1. 常住户口: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 户口在产权房内: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涉及居住权的设立条件、法律特征以及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确立居住权的基础,确保了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有哪些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居住权的设立条件

1.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应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 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 无偿设立原则: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另有约定。

2)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 主体特定: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 客体限于房屋: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 用益物权: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 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 登记保护: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3)同住人的认定标准

在确立家庭成员同住人的居住权时,还需考虑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这通常包括:

1. 常住户口: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 户口在产权房内: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涉及居住权的设立条件、法律特征以及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确立居住权的基础,确保了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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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有哪些,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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