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居住权的设立条件1.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应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 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 无偿设立原则: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另有约定。
2)居住权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 客体限于房屋: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 用益物权: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 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 登记保护: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3)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在确立家庭成员同住人的居住权时,还需考虑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这通常包括:
1. 常住户口: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 户口在产权房内: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涉及居住权的设立条件、法律特征以及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确立居住权的基础,确保了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居住权的设立条件1.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应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 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 无偿设立原则: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另有约定。
2)居住权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 客体限于房屋: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 用益物权: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 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 登记保护: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3)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在确立家庭成员同住人的居住权时,还需考虑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这通常包括:
1. 常住户口: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 户口在产权房内: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涉及居住权的设立条件、法律特征以及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确立居住权的基础,确保了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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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家庭成员同住人居住权的确立原则有哪些,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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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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