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至今办理了上百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善于从多个角度研究问题,分析处理疑难案件,实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动迁户的居住困难认定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具体认定标准及流程如下:
一、认定标准
1. 居住条件:被拆迁房屋需为居住用途,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具体数值可能根据政策调整)。同时,需考虑他处住房情况,确保申请的公正性。
2. 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收入较低,难以承担新的住房费用或改善居住条件的费用。具体经济困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3. 特殊人群: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残疾人士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将增加被认定为动迁困难户的可能性。
4. 其他因素:包括家庭人口数量多但居住空间有限,或家中有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照顾的成员,也可能成为认定的额外考虑因素。
二、认定流程
1. 申请提交: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等。
2. 材料受理与审核:住房保障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3. 公示与异议处理:经审核符合居住困难户标准的,将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被正式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4. 结果告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定结果,并抄送房屋征收部门。
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主要涉及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安置问题,特别是针对那些居住条件困难的家庭。以下是对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的详细解释:
1)动迁安置对象的认定拆迁安置的对象应当是被拆迁人,即房屋的使用人,这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法定义务,通常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协议中会明确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2)居住困难认定标准居住困难户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一定标准,如12平方米。
2. 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 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部分基地还可能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值得注意的是,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且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
3)居住困难的认定程序居住困难的认定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人提出居住困难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政府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政府部门作出居住困难认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 申请人对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和安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政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安置工作,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被拆迁人也应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主要涉及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安置问题,特别是针对那些居住条件困难的家庭。以下是对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的详细解释:
1)动迁安置对象的认定拆迁安置的对象应当是被拆迁人,即房屋的使用人,这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法定义务,通常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协议中会明确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2)居住困难认定标准居住困难户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一定标准,如12平方米。
2. 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 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部分基地还可能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值得注意的是,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且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
3)居住困难的认定程序居住困难的认定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人提出居住困难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政府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政府部门作出居住困难认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 申请人对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和安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政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安置工作,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被拆迁人也应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上海动迁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以下是具体认定标准:
1)居住条件标准1. 人均居住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具体数值可能根据政策调整)。若他处有住房,则需合并计算人均面积是否达标。
2. 房屋用途:被拆迁房屋必须为居住用途,非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
3. 户籍与实际居住: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家庭成员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经济状况标准1. 收入与财产限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收入较低,难以承担新的住房费用或改善居住条件。具体标准由当地经济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通常需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和财产限额条件。
2. 他处住房核查:对他处拥有的住房进行面积核查,确保申请的公正性。若他处住房人均面积仍低于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3)特殊情况考量1. 家庭人口结构:家庭人口数量多但居住空间有限,或家中有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需要照顾的成员,将增加被认定为动迁困难户的可能性。
2. 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失业、长期患病、遭遇重大变故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的额外考虑因素。
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全面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以及结果告知等步骤,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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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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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选定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开展?被征收人已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在复核结果未出前县级政府能否不管不顾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选定评估机构时的投票环节能否仅凭对投票结果的公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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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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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