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拆迁过程中导致的财产损失,其承担主体需根据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来确定。
1)合法拆迁的补偿责任1. 补偿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法的拆迁活动中,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 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违法拆迁的赔偿责任1. 赔偿义务机关:若拆迁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通常情况下,由于拆迁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因此赔偿责任最终可能落实到这些政府身上。
2. 赔偿范围: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房屋价值损失、屋内财产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租金收入损失等间接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3)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可在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强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被拆迁人也可在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国家赔偿。
商铺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营业损失应归商户所有的法律依据及分析如下:
1)停产停业损失归属1. 有约定从约定: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 无约定依法定:当租赁合同无相关约定时,若承租人是实际经营者,即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并实际在商铺开展了持续经营活动,那么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主要归承租人所有。同时,也会综合考虑房屋所有权人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贡献,如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等,依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3.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已出租作为商铺使用的房产,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应全额发放给租户。
2)搬迁损失与营业损失归属1. 搬迁损失:搬迁损失通常包括因拆迁导致的设备搬迁、货物运输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商户因拆迁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拆迁方承担并补偿给商户。
2. 营业损失:营业损失是指商户因拆迁而停止营业期间所减少的收入,这部分损失也应由拆迁方承担并补偿给商户。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商铺的经营情况、历史收益、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综合评估确定。
拆迁办负责人私自放款且未获得被拆迁人签字,造成的损失应由拆迁办或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责任主体
1. 拆迁办负责人:作为拆迁工作的直接管理者,若其私自放款且未获得被拆迁人签字,显然违反了拆迁工作的正规流程和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2. 拆迁办或相关单位:拆迁办作为拆迁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负责人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若因监管不力导致损失发生,拆迁办或相关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法律后果
1.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过程中应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因拆迁办负责人的私自放款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遭受损失,拆迁办或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房屋价值损失、财产损失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拆迁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改正等。同时,对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私自放款行为涉及贪污、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维权途径
1. 协商与调解:被拆迁人可以尝试与拆迁办或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赔偿解决方案。
2. 行政复议与诉讼:若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办负责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
因门面拆迁导致的营业损失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
1)营业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明确包括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因门面拆迁导致的营业损失,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进行补偿。
2)营业损失的具体补偿内容1. 停产停业损失:这是指因门面拆迁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金额通常会根据门面的经营情况、盈利状况、拆迁期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虽然这一费用主要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搬迁和临时安置,但在门面拆迁中,如果因搬迁导致营业中断或需要临时安置以继续经营,这部分费用也应纳入补偿范围。
3. 其他相关费用:如门面内设施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费用,以及因拆迁导致的员工解聘或重新安置费用等,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3)营业损失补偿的申请与确定1. 申请补偿:被征收人应在拆迁前或拆迁过程中,及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营业损失补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经营许可证、税务记录、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其经营情况和损失。
2. 评估与确定:政府会委托专业机构对门面的经营情况和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门面拆迁导致的营业损失,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进行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征收人应及时提出补偿申请,并配合政府进行评估与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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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民法典中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损失 营业损失应该给商户的法条,拆迁办负责人私自放款没有被拆迁人签字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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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