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关于查询政府拆迁信息的软件,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软件或平台专门用于查询政府拆迁信息。政府拆迁信息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查询相关信息:
1.政府门户网站:
▷ 拆迁公告通常会在当地市、县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这些公告会详细说明拆迁的原因、目的、期限以及拆迁单位等信息。
2. 国家城建主管部门:
▷ 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因此,也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国家城建主管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拆迁信息。
3.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拆迁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应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 拆迁公告的发布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因此,拆迁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应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软件用于查询政府拆迁信息,但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国家城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在查询过程中,应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可以查询是否要拆迁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已经开始征收的,可以向土地征收拆迁办查询。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黄某某、王爱华等与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黄某某、王爱华、王秋香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主张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并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某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案涉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事隔多年黄某某才知晓该事实,此后黄某某认为转让价格过低并向被上诉人表示不同意转让要求返还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案涉房屋仍由被上诉人使用并交纳租金如拆迁双方各半取得拆迁款,上诉人现主张拆迁款是基于口头协议,是正当行使合同权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98元,由上诉人黄某某、王爱华、王秋香负担(已交)。
✎李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变更为3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000元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因政府拆迁行为时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转让协议》将对原告明显不公平,且被告也拒绝与原告协商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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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app,拆迁补偿软件
内容投稿:禹清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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