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收水电费属于现代服务类行业。在实际操作中,代收水电费的单位需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水电费的单位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也可抵扣。请注意,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项目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规定,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属三类地区
火炬区、五桂山、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广东省中山市有三类、四类土地两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区街道、石岐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补偿标准:
耕地:
64600亩
园地
49667元亩
林地:
25067元亩
养殖水面
67067元亩
未利用地:
19877元亩。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中山港街道、五桂山街道、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补偿标准:
耕地:
59200亩
园地
45600元亩
林地:
21200元亩
养殖水面
61467元亩
未利用地:
182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
2000元穴。
(2)骨坛:
100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
3000元穴。
(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建(构)筑物补偿费。
(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
1500元平方米。
(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
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
9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
400元平方米。
(5)星棚:
650元平方米。
(6)围墙:
120元平方米
挡土墙:
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晒场:
7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粪池、水池:
450元立方米
水井:
1300元口。
(8)装饰装修:
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
(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
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且每户不低于500元月。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一)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按约定支付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约定期限交付土地。
(二)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各村民委员会将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办法向被征收人公开,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市、镇(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征地补偿款合法合理使用的监管工作。征地补偿争议解决
(一)被征收人收取补偿款后,逾期拒不搬迁的,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调处并确定权属后,依法协商和处理征地补偿事宜。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建设。
(三)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再次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收人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款,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中山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广东爱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爱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粤海公司退还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从爱某某公司账户强行多收的水费金额147311.61元;
2.粤海公司退还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爱某某公司垫付拖欠水费金额75910.04元;
3.粤海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爱某某公司垫付的小区管网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金额123501元;
4.粤海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爱某某公司帮粤海公司现场入户抄表和代收代缴水费垫付的劳务服务费合计金额79800元。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五十一条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范围,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维修和养护”、第三十一条规定:
“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当按照用户水表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可以看出,粤海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没有依法履行其义务和职责,毫不作为,从未抄表到户(有表不想抄),未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未按照业主用户水表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从未维护小区管网,并将户外管线的能源损耗和损失全部转嫁给了爱某某公司,粤海公司每月只管按小区总水表数值计算从爱某某公司账户一次性单方面强制划扣水费,且在划扣水费前,并未与爱某某公司对实际发生的数据金额进行核对以及确认。
驳回原告广东爱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8元(已由原告广东爱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爱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天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发物业保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应承担的水费114元、电费597元和违约金211元,应支付的停车位费900元和违约金540元,总计2362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9日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选聘原告云南天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并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锦绣兰城三期(锦绣家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但被告在该小区22-1704房自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2日,原告为其垫付的应承担的水费114元、电费597元,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应承担的违约金211元,其名下编号为:
四六期428号的停车位,按50元/月的收费标准,自2018年2月1日-2019年8月1日,拖欠18个月停车费900元,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应承担的违约金540元,上述合计2362元。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严重违背了双方达成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第4条第1款、第3款、第7条第1款、第9条第4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60条,《物业管理条例》41条、64条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清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请。
被告李某某答辩及抗辩称,1、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3、要求判决原告退还李某某多收、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合计1289元。
二次加压费120元、装修管理垃圾清运费368元,装修期间服务费200元,公共设备及水电损耗费120元。
退还多收6个月的物管费481元。
4、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因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减免被告应当承担的物业管理费(除去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具体减免比例由法院自行裁决。
事实和理由:
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是非法入驻锦绣兰城的物管公司,其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合同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而无效。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入驻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在交房时以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不缴纳2018年物管费等为由,拒绝交房、交钥匙,以此威胁全体业主,强迫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二)原告原告入驻锦绣家园物业没有依法遵循法律的规定招标或报备批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依法告知,侵犯了买受人的知情权、强迫买受人缴纳违法收取的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三)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保山市物价部门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0.6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为1.2元/㎡违反了规定,其他没有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收费依法也不合法。
驳回物业管理费违约的理由:
(一)原告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未依法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这是导致全体业主不满的主要原因。
同时原告在管理期间违法、多收各业主的费用,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以此进行抗辩,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并没有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
(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无效,违约条款亦无效,原告不得以此提起违约金的请求。
驳回水电费违约金的理由:
(一)原告在代收水电费期间提高了水电费的收费标准,违法向被告多收水电费,属于违约行为。
(二)在收取水电费时没有按照客户实际使用数量收取,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告已经缴纳了全部的水电费,不存在欠费的事实。
(四)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无效,违约条款亦无效,原告不得以此提起违约金的请求。
故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驳回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原告在2018年向被告收取了物业管理费1928元,收费标准为1.2元/㎡,依法收费标准应当为0.6元/㎡,相当于原告向被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为两年的物业管理费,而原告实际管理了一年零6个月,依法应当退还被告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481元,故被告不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依法应当驳回该诉讼请求。
驳回水电费的理由:
(一)原告不是请求支付水电费请求的诉讼主体,主体资格人应当是供电、供水部门。
(二)原告在履行代缴义务以后可以作为追偿权利人,但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代缴水电费单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追偿权利人,原告也不能作为该项权利的主张主体。
(三)锦绣家园现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实施代缴代收义务,原告水电费计算到2019年7月2日,其起诉用水吨数和用电度数,与被告实际使用的不符合,原告要求支付水电费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原告起诉水电费起算时间为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7月2日,从被告提交的部分保留的水电费单据最后日期为2019年3月17日,由此可见,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驳回垃圾清运费的理由:
(一)垃圾清运费实际收取主体是环卫局,原告不是垃圾清运费的主张主体。
(二)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代缴清运费的证据,没有追偿主体资格,故依法应当驳回。
依法驳回车位费及违约金的理由:
(一)被告认可与华隆置业公司签订了车位购买协议,但目前无法确认车位购买协议是否合法。
(二)被告不是起诉车位的产权人,不是车位管理费的承担主体。
因华隆置业没法提交合法的车位规划手续,至今被告没有办理车位的移交手续,且没有实际使用。
对于不合法的买卖合同,被告依法有权拒收,被告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车位的,产权因此没有发生转移,车位管理费承担主体不是被告。
(三)在被告因违法出售拒收车位的前提下,支持车位物业管理,客观上是认可了车位买卖合同的合法性,故依法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
(四)前期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依法应当提交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原告的收费标准并没有报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依法也不应当支持,故依法驳回承担车位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依法实施的抗辩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持被告的抗辩请求。
本案是先收取费用然后由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收取了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就应当向业主按质按量的完成物业管理义务,但是物管公司收费以后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反而在业主接房进入之前乱收费,强制收费现象严重。
由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云南天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的地下车位管理费250元,驳回原告云南天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众展某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众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共计24653.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长期以来,被告拒不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天津市发改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违法违规采用加价的方式截留和侵占政府给终端商户和小微企业的降价红利,并拒不退还多收水电费。
被告天津市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天津众展某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多收取的电费8970.18元,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天津众展某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负担183元,由天津市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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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中山市哪个拆迁房最好,中山市拆迁补偿方案
内容投稿:鲁乐盈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