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中,土地转让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 土地流转需要签订流转合同,并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相关信息,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需签订书面合同。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书面合同的约定。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分析:
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是合法的。
1.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可以对自家的土地转让、出让、买卖给非农业建设人群,这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但是如果征求政府部门的同意,在乡政府的指导下把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建设人群(比如农业大户、家庭农村、农村合作社等)的话是合法的。
3.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符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私下建设,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占用农村耕地的,政府是有权收回土地并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邹某某合同纠;黎某某;邹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邹某某共同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期间王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邹某某,邹某某告知王某某用关系办理南沙区东涌镇土地买卖事宜,王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邹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0元,后经邹某某介绍与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于2017年6月4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自愿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九队被告一名下8号168平米规划预留用五边地使用权永久转让给原告。
被告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220000元,并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法:
以2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梁有娣、黎某某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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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如何规定的呢,土地 转让
内容投稿:鲁一若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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