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村委截留挪用土地流转费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但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违法。
1)村委截留挪用土地流转费可能违法的情形
1. 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截留挪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分析:村委若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程序,擅自截留挪用土地流转费,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行为。
2. 截留挪用资金用于不合理用途
▷ 分析:土地流转费应用于支付土地流转的相应对价或用于与土地流转相关的合理用途。若村委将截留挪用的款项用于与土地流转无关的其他用途,如村委日常开销、不合理的项目投资等,则属于违法行为。
3. 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情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 分析:若村委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侵占土地流转费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长时间未归还或用于非法活动,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职务侵占罪,面临刑事追诉和严厉刑罚。
2)村委截留挪用土地流转费可能不违法的情形
1. 依法依规截留挪用且用途合理
▷ 分析:在特定情形下,如为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可能基于公共利益、村集体发展等合理缘由,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流转费进行截留与管理。但这种情况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不能随意截留挪用。
3)村民的权益与维权途径
1. 知情权与监督权
▷ 村民有权要求村委公开土地流转费的收支状况,并接受监督。
2. 举报与诉讼
▷ 若发现村委存在违法截留挪用土地流转费的行为,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 村民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返还被违法截留挪用的土地流转费。
法律分析: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集体土地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高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耿楼村委会给付土地流转补偿费500000元;
2.诉讼费由耿楼村委会负担。
2016年8月31日,耿楼村委会隐瞒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欺骗高某某与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协议约定:
“高某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堤外10亩土地流转给耿楼村委会,流转期限从2016年8月31日至2028年1月1日,流转费每年每亩1200元,共计12000元,并按照10%递增每亩五年递增一次,耿楼村委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高某某给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期间,因上级政府规划,建设,开发等依法征占土地的,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耿楼村委会给付土地流转补偿费245000元;
2.诉讼费由耿楼村委会负担。
2016年8月31日,耿楼村委会隐瞒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欺骗耿某某与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协议约定:
“耿某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堤外4.9亩土地流转给耿楼村委会,流转期限从2016年8月31日至2028年1月1日,流转费每年每亩1200元,共计5880元,并按照10%递增每亩五年递增一次,耿楼村委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耿某某给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期间,因上级政府规划,建设,开发等依法征占土地的,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耿楼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290000元;
2.诉讼费由耿楼村委会负担。
2016年8月31日,耿楼村委会隐瞒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欺骗王某某与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协议约定:
“王某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堤外5.8亩土地流转给耿楼村委会,流转期限从2016年8月31日至2028年1月1日,流转费每年每亩1200元,共计6960元,并按照10%递增每亩五年递增一次,耿楼村委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王某某给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期间,因上级政府规划,建设,开发等依法征占土地的,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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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里截留土地流转费怎么办手续,村官截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该找什么部门
内容投稿:马丹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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