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有年限吗,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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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张艳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土地使用权有年限吗,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吗

一、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吗

土地使用权并非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取决于土地的用途以及取得方式。

1)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上是有限制的。

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能无期限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该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无期限限制的。

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取决于具体的取得方式和用途。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可能无期限限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年

1)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年1、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如下: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

(2)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50年

(3)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二、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标准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商住两用楼的用地一般为公建性质,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中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相对于别人有优先使用权,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另一种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按照现行规定,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而农民房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地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

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农民用土地,供给农民永久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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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42年3月28日终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故《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应当为40年,即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止。

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干、林欣欣、林欣明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以及于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项下至2042年3月28日止的租赁期间有效,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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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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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有年限吗多少年,土地使用权有多少年?

内容投稿:曹美奕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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