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土地确权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退地,但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后的基本原则与稳定性
▷土地确权的含义:土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这一过程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以明确土地的归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 土地确权后的稳定性:土地确权后,原则上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不会轻易被改变。这种稳定性并非绝对,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的。
2)土地承包后退出的法律依据与条件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退出土地承包。这包括自愿交回承包地、转让承包地以及因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交回承包地等情形。
▷ 退出条件:
1.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有权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完成相关手续。交回后,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重新承包土地。
2. 转让承包地: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由新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
3.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期内,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不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但林地因其特殊性,承包方可按意愿处理林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程序与限制
▷ 程序要求:
1. 书面通知:自愿交回承包地的,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2. 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地的,需经发包方同意。
3. 民主议定程序:涉及土地调整或重新分配的,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限制条件:
1. 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退地过程中,必须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不得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或用于非农建设。
2.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4)其他方式承包下的土地承包退出
▷ 其他方式承包: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退出,一般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合同中若约定了退出的条件、方式和相关责任等内容,双方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 协商与法律途径: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可协商解决退出问题;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地确权户口迁出的就还没有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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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是否可以退出来,土地确权后还能要回来吗
内容投稿:陈婉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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