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拆迁签字后,一般来说,是不能反悔的。这是因为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或补偿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1)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拆迁协议或补偿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不可随意反悔。
2)反悔的可能性
尽管一般情况下拆迁签字后不能反悔,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协议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1. 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如果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且该许可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那么据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2. 房屋估价机构存在问题。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其估价行为不合法,或者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3.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情形。如果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4.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效。
3)总结与建议
拆迁签字后一般不能反悔,但在特定情形下,协议可能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理解所有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如果签字后确实存在反悔的情况,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
1)拆迁协议签了可以推翻吗1、一般不可以。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然不能因为不想签订了、后悔了等原因去随意解除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哪些拆迁协议可以签若补偿数额是在法律规定的正当范围内,且补偿协议内容完整合法,被拆迁人是可以进行签字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
1、与周围市场价比较: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2、是否先补偿后搬迁:
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少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极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3、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般情况下,签了拆迁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拆迁协议属于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反悔。
一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即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是协议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
此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不过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岑某某有、岑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岑某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老祖房拆迁补偿款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八步区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贺街镇龙某某村村干部的调解下达成的,并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的自愿,《协议书》的形成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岑某某向原告岑某某有支付补偿款5000元。
✎杨某某、杨某某与顾某某、庞廷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0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
判决两被告拆迁原、被告双方宅基地交界处搭建的建筑物;
两被告对两原告赔礼道歉;
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如有效予以解除。
2011年1月28日,甲方顾某某、乙方杨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
“关于甲乙双方宅基地交界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以下协议:
乙方家与甲方家交界宅基地,西至杨某某住宅向东4米,南至乙方家的北墙根,北至甲方家的南墙根,经双方协议:
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贰仟陆佰圆整(¥2600元)买断,从此以后,此宅基地产权属于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干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某某和原告杨某某共同负担,驳回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款1065689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回迁房173.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使用;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刘某某某父母于1989年开始就搬到本村另一处房屋居住,也多次表示,该宅院就是刘某某某的,跟任何人都没关系,但在拆迁过程中又提出新的想法,经村委会及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但父亲刘某某某却拒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严重损害了刘某某某合法权益,拆迁近2年多,刘某某某未收到任何补偿,造成刘某某某一家生活极其困难及不安,现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某412129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刘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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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签了拆迁协议还可以反悔吗怎么办,签了拆迁协议一定会拆迁吗
内容投稿:孙南华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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