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土地承包费犯法吗,村干部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违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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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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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拖欠土地承包费犯法吗,村干部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违纪吗

一、村干部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违纪吗

村干部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构成违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违约行为分析

1. 合同义务:村干部作为承包方,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形成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约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费是承包方的主要义务之一,拖欠承包费即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村干部拖欠土地承包费,村集体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拖欠费用及可能的违约金或利息,甚至面临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的风险。

2)违纪行为分析

1. 违反纪律规定:若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谋取私利,或存在其他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如贪污、挪用公款等,则可能面临党纪处分和/或法律责任。

2. 损害集体利益:村干部拖欠土地承包费,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村集体资金收入,进而可能损害全体集体成员的利益。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群众纪律或廉洁纪律,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3)应对措施

1. 协商解决:村集体应先与村干部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费用。

2. 法律途径:协商不成时,村集体可通过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村集体有权要求村干部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及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

二、农村承包土地好几年没交承包费,合同会作废吗?

几年没有交承包费,承包合同是否会作废要取决于具体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犯法吗

视情况而定。

工程欠款一般是民事纠纷,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

但如果工程款是工人工资、或拖欠工程款已经由法院判决且未履行则可能分别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某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害、限期清除地上附属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拖欠土地承包费用共计34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沭河滩涂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地块位置及亩数,承包费数额等,承包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自行清除地上附属物,但被告没有清除,后我村将涉案土地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招标发包,在同等条件下被告没有继续承包该份土地,为此我村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他人,依据合同第五条规定,合同到期后,我单位只接收滩涂地,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应全部清除,现我村已经通知被告限期清除地上附属物,但是被告置之不理,拒不清除,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第十一条,被告还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另外经我村财务核对,被告还拖欠承包费3400元。

被告张某某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委员会承包费3400元,被告张某某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委员会违约金10000元。

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害、限期清除地上附属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拖欠土地承包费用共计609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沭河滩涂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地块位置及亩数,承包费数额等,承包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日止,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自行清除地上附属物,但被告没有清除,后我村将涉案土地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招标发包,在同等条件下被告没有继续承包该份土地,为此我村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他人,依据合同第五条规定,合同到期后,我单位只接收滩涂地,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应全部清除,现我村已经通知被告限期清除地上附属物,但是被告置之不理,拒不清除,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第十一条被告还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另外经我村财务核对被告还拖欠承包费6090元。

被告张某某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委员会承包费6090元,被告张某某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委员会违约金10000元。

禹城市莒镇乡杨集村村民委员会、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禹城市莒镇乡杨集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2800元;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因原告修建办公楼占用了涉案的部分土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签订了延期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一直按照实际承包面积缴纳承包费,为2800元/年,至2021年底,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未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虽经原告催促,被告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拖欠土地承包费犯法吗,村干部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违纪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拖欠土地承包费犯法吗判几年,拖欠土地承包费合同会解除吗

内容投稿:苏辰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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