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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确权后,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更改的,但并非随意更改,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1)承包地确权更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承包地确权更改的条件
1. 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无法继续耕种或产量大幅下降,需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
2.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除自然灾害外,其他特殊情形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村庄规划调整等,也可能导致承包地需要调整。
3. 村民会议同意:任何承包地的调整都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承包地调整的必要条件。
4. 政府批准:调整方案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承包地确权更改的流程
1. 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或相关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地调整的申请,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方案。
2. 村民会议讨论:组织村民会议,对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3. 政府审批:将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变更登记: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承包地确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承包地确权后并非不能更改,但在更改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更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承包地的调整也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以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和土地的稳定利用。
法律分析:
可以。只要符合变更条件,且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异议就可以变更户名。也就是说只要你们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已经提前商议好,没有产生任何异议和分歧,就可以变更。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变更后的这个人必须是本村集体内部成员,像迁户口出去了的是不符合土地权属变更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确权登记错到别人名下能改。
得先收集证据,像土地承包合同、来源证明等,来证实土地真正归谁。
接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更正申请,用书面材料讲清错误情况和原因,再附上证据。 要是有土地权属争议,先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
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对处理决定不服,三十日内可起诉。
争议解决前,别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核实登记有误,土地管理部门会依法更改。
✎4544冒某某与如皋市丁堰镇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冒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皋某某社区立即将原告承包的位于皋某某社区40组5.21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报送丁堰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并由其申报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告知原告报送丁堰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时间。
还有,南通市农办等5部门2015年5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第4条明确规定:
“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而将互换的承包合同报送登记发证,正是这一规定的实施范围。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冒全某某负担,驳回冒全某某的诉讼请求。
✎贺某某与方城县杨集乡杨集村八组、占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签订的编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上地块编码XXXXXXXXXXXXXXXXXX3的部分无效,将土地的面积由4.31亩变更为3.94亩;
2、确认原告与方城县杨集乡杨集村八组签订的编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上地块编码XXXXXXXXXXXXXXXXXX2的部分无效,将土地面积由2.33亩变更为2.7亩。
事实与理由:
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杨集村八组与原告和被告占永某某分别订立了编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和XXXXXXXXXXXXXXXXXXJ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地块**和**相邻,但地块面积记载错误,差误为0.37亩,即原告的052号地块少登记0.37亩,被告占永某某的053号地块多登记0.37亩,原告与被告占永某某因该记载错误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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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土地确权变更吗怎么办理,承包土地确权证怎么办理
内容投稿:朱伊琬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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