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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随意扣留农民有争议的征地补偿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原则
1.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若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农户,农户有权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不能无故扣留。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支付给不同的对象。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扣留村民个人应得的安置补助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村委会无权截留。
2)村委会扣留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情形
▷ 村委会若需将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的公共事务,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村委会扣留征地补偿款的非法情形
▷ 未经民主程序:村委会擅自扣留征地补偿款,或扣留目的非为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而是用于个别村干部的私利或其他非法目的,均属违法行为。
▷ 侵犯农民权益:对于明确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村委会无权扣留。若扣留,即构成对农民个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维权途径: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监督村委会发放;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委通常不能扣押个人的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是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应当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的义务,但没有权利擅自扣留补偿款。倘若村委扣留了补偿款,被征地农民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在法律程序当中,被征地农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被征土地拥有权益以及村委扣留补偿款的事实。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进行审理,从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魏某某某、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盛地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魏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盛地村委会支付魏某某某征地补偿款9890元(其中地上物及青苗补助费690元);
2.本案诉讼费由盛地村委会负担。
事实与理由:
魏某某某系东游镇盛地村天洋自然村村民,魏某某某以承包方式承包该村土地,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为“闽(2016)建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4555号”,经营权证上块示意图载明:
“承包方(代表)姓名魏某某某、承包方编码XXXXXXXXXXXXXXXXXX、承包地块5块、承包地块总面积13.09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某某某负担,驳回魏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板某某村民小组、黄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板某某村民小组上诉请求: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青苗补偿费4170元归黄某某所有,土地补偿费43410.47元和安置补助费65115.75元归板某某村民小组所有;
2.判令黄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2020年12月27日晚,黄某某召开大会,但没有通过任何决议,黄某某提出的方案没有一个群众赞成,第二天到现场核实的群众也不到半数,且到场的群众代表提出了异议,说明黄某某的方案仅是其一面之词,并没有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调解委员会没有要求村民开会表态是否同意,仅凭屯长的签字草率下发调解协议书,违背客观事实,侵犯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无效的协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板某某村民小组已预交),由上诉人龙州县上龙乡武权村板某某村民小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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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委会有权扣农民征地补偿吗合法吗,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违法吗
内容投稿:萧铭熙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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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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