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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年的最新消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土地时,对于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明确的规定。
1)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强调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果树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资料,果树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果树的种类、树龄和生长阶段等因素进行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果树的补偿标准:
1. 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 梨树、桃树、葡萄树、枣树、板栗树等:不同树龄和生长阶段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补偿金额可参考相关资料或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
3. 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的补偿限额。
3)补偿程序的实施
在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补偿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国家征收果树土地时,应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果树种类、树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对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范围包括:
1、土地补偿费,即对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即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而赔偿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即对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曾某某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曾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573200元(青苗费131.1亩×2040元/亩=267444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
并以补偿款1573200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开庭前,原告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林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325756元(构筑物补偿10亩×2000/亩=20000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并以补偿款1325756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最终以被告与翠屏区征地拆迁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标准为准)。
开庭审理中,原告再次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经济作物补偿费701885.184元和地上构筑物补偿费20000元共计721885.184元(100.672亩×120%×8300元/亩×70%+10亩×2000元/亩)。
经原告与原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岩社区)会谈,红岩社区陈述2020年5月28日已和翠屏区征地中心以及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林场征收协议,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下发至红岩社区,但红岩社区未及时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永某某支付林木经济作物补偿费508956元,并以5089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费曾永某某已预交,且曾永某某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因此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应由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曾永某某。
✎宇某某、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土地上果树补偿款717459元及利息(以717459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286758.4元;
及以71745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019年被告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果园承包合同解除,(2019)鲁06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果园承包合同于2012年解除,但被告未向原告给付果树补偿款。
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宇某某支付果树补偿款449139元及利息(以449139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838元,由原告宇某某负担5175元,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负担8663元。
✎郭某某、郭某某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3.27亩被征收的补偿款人民币73248.00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8年期间被告在原告所承包造林土地范围内借种杉木树3.27亩,2017年因国家高速路需经过K122十100-K122+460米山林土地,被告以借种为由,向政府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3248.00元,原告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原告所有,地面上的附属物补偿款属被告,但被告不讲土地管理,使用,经营权属的原则,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无力与被告讲清道理,特将实情备文向贵院诉讼,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请求贵院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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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内容投稿:沈冬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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