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范围
1.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为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前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延包的条件
1. 承包方式: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延包第二轮土地承包,通常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而非家庭承包的土地。
2. 同等条件优先:在延包过程中,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提出承包请求,则他们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意味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延包时,需要确保其承包条件不劣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3. 审批程序: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延包土地,还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买卖手续包括选定房屋、信息沟通、签约、申请审查、办理立契手续、缴纳税费、产权变更登记、申领新产权证、贷款、付清房款、交付房屋、结清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不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的房地产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法律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手续如下:
第一,买方选定房屋之后,买卖双方就要进行信息沟通了。
第二,如果第一步没有问题,就可以进行签约了。
第三,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第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第五,缴纳税费。
第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第七,如果买房人无法全款买房,就将进入最重要的贷款环节了。
第八,买房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至此,交易流程正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几个要点和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关注。首先,确保合同中包含房屋的准确描述、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日期等基本条款。其次,要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如房屋状况检查、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此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解释条款也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意见。最重要的是,确保合同的签署是双方自愿且明确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遵守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是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
结语
购房交易的流程繁琐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规定。购房人在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中包括房屋信息、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日期等基本内容,并关注附加条款、保密条款和解释条款。同时,购房人应确保合同签署是自愿和明确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遵守合同要点和注意事项是顺利完成购房交易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陕西省城固县柳林镇草坝岭村一组与陈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草坝岭村一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讼争的流转款的数额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负担。
✎汤某某、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汤某某上诉请求:
1、被上诉人应返给拖欠上诉人车工费83000元;
2、被上诉人应返给拖欠上诉人土地直补与粮食直补10000元;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计算有误,应改判或发回原审;
4、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在一队,家中有推土机(拖拉机一台),2000年合村前村书记张某某、村主任李某某、会记金某某,当时派工时是村主任李某某找的上诉人家车给村里出车推土,推北水圈西大坝,村上共欠车工费钱18000元,因2001年并村后村书记换成张某某,他不给入账,一直拖到2008年才入账18000元.但是,现在村上把当时入账的票据整没了,现在村上不承认这笔账了,2006年村里书记张某某、村主任李某某、会记金某某,都能证实此事,还有当时的村民小组长张某某、副组长刘某某、村民崔某某、郝某某才可以证明,村上2008年3月1日给上诉人用机动地顶账4300元,只种了一年,2008年底村里换届,顶账的机动地就不让种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汤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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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可以用土地承包费顶账吗合法吗,土地承包费用怎么做账
内容投稿:吕泽凯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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