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最高院关于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原则及司法审查标准。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与补偿原则
1. 征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征收集体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前需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2. 补偿原则: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司法审查标准
1. 补偿安置标准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时,会对补偿安置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2. 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遵循法定程序。若征收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未依法公告、未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等,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3)具体适用情形
1. 房屋征收与补偿:在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虽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补偿原则,但需结合集体土地的特殊性质进行具体适用。补偿标准应确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得到合理补偿。
2.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承包地被征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安置费以及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应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受让人,安置费应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应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费用的支付应按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民法典的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划分
一般而言,在发生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
1、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费用的补偿。同时,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也应当给予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划分征地补偿时,一般涉及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费用、安置费以及土地补偿费。这些费用的补偿对象和支付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以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征收承包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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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集体土地如何征收土地税,承包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该赔给谁
内容投稿:邵佳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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