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简单依据谁签字就决定拆迁款归属谁。具体分析如下:
1.协议签订的主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这意味着,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2.协议的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表明,拆迁补偿协议需要由合法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才能成立。
▷ 同时,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且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3.拆迁款的归属:
▷ 拆迁款的归属并非单纯由签字人决定,而是依据协议内容、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 如果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亲自或授权他人合法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拆迁款通常应归属于被征收人。
▷ 但如果协议中另有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法律纠纷(如继承权争议、共有权争议等),则拆迁款的归属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一步确定。
4.特殊情况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征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能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 如果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代理行为,那么必须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且代理权限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拆迁款的归属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依据谁签字就决定拆迁款归属谁。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协议内容、房屋所有权归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特殊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通常意义上,拆迁协议谁签字房屋就归谁。因为拆迁协议需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或者授权他人代签,若是授权他人代签,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做为代签证据,最终房产应当为授权人所有。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二、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蔡某某、蔡某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蔡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归蔡某某某所有;
2.蔡某某某立即返还蔡某某某《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某承担。
诉讼过程中,蔡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蔡某某某立即支付蔡某某某房屋拆迁赔偿款17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此后,蔡某某某通过蔡某某等人不断对蔡某某某进行劝说,2018年12月,经第三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蔡某某某与蔡某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某负责讼争房屋的拆迁理赔,蔡某某某从房屋赔偿款中拿出170000元支付给蔡某某某。
蔡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某1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某与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在2013年10月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有效;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5年3月20日,韩某某与被告签订《乾龙公司建设小区(大修厂)前栋楼门市房回迁位置确定书》,约定:
根据2013年10月7日建设单位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刘某某(实为刘某某,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中回迁“70平方米东西3.5米门市房”的相关约定,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给予刘某某(实为刘某某)回迁建设小区(大修厂)前栋楼从东往西数第十七门的门市房(东西跨度3.5米),建筑面积差价实行多退少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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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款的协议怎么签字,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投稿:柳汐乐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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