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简单依据谁签字就决定拆迁款归属谁。具体分析如下:
1.协议签订的主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这意味着,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2.协议的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表明,拆迁补偿协议需要由合法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才能成立。
▷ 同时,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且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3.拆迁款的归属:
▷ 拆迁款的归属并非单纯由签字人决定,而是依据协议内容、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 如果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亲自或授权他人合法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拆迁款通常应归属于被征收人。
▷ 但如果协议中另有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法律纠纷(如继承权争议、共有权争议等),则拆迁款的归属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一步确定。
4.特殊情况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征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能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 如果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代理行为,那么必须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且代理权限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拆迁款的归属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依据谁签字就决定拆迁款归属谁。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协议内容、房屋所有权归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特殊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是可以协商的。
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补偿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
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
实践中,主要是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相威胁,以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
✎蔡某某、蔡某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蔡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归蔡某某某所有;
2.蔡某某某立即返还蔡某某某《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某承担。
诉讼过程中,蔡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蔡某某某立即支付蔡某某某房屋拆迁赔偿款17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此后,蔡某某某通过蔡某某等人不断对蔡某某某进行劝说,2018年12月,经第三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蔡某某某与蔡某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某负责讼争房屋的拆迁理赔,蔡某某某从房屋赔偿款中拿出170000元支付给蔡某某某。
蔡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某1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某与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在2013年10月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有效;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5年3月20日,韩某某与被告签订《乾龙公司建设小区(大修厂)前栋楼门市房回迁位置确定书》,约定:
根据2013年10月7日建设单位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刘某某(实为刘某某,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中回迁“70平方米东西3.5米门市房”的相关约定,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给予刘某某(实为刘某某)回迁建设小区(大修厂)前栋楼从东往西数第十七门的门市房(东西跨度3.5米),建筑面积差价实行多退少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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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款有协议吗怎么写,拆迁后补偿协议书
内容投稿:许菲晨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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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