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即使户口已不在村里,只要拥有老家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拆迁时仍有权获得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补偿资格的核心依据
1.产权归属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对象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非仅基于户口。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合法建造且产权归属明确(如持有房产证、建房审批手续等),即使户口已迁出,仍享有补偿权利。
2. “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紧密关联。房屋存续期间,原所有权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因房屋存在获得附属补偿(如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2)补偿内容与标准
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度等因素,通过专业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如安置房)。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
3. 其他补偿:若房屋周围存在树木、井等附着物或农作物(青苗),可能获得额外补偿。
3)特殊情形与建议
1. 政策差异需关注:部分地区可能对原村民的老宅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或其他优惠政策,需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2. 行动建议:
▷ 核实产权:确保拥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建房审批手续等)。
▷ 了解政策:深入研究当地拆迁补偿政策,特别是关于户口迁出人员的补偿规定。
▷ 咨询专业律师:在产权归属争议或补偿方案不合理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权益。
拆迁户口本上的人不一定都有赔偿。拆迁赔偿的性质如果不同,那么赔偿方式也是不同的,有的赔偿方式是按几个户口本进行赔偿的,有的赔偿方式是按照户口上有几个人来进行赔偿的。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赔偿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两者结合三种。
货币补偿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生成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产权置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前者按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估价后结清差价置换;
后者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置换。
两者结合即部分采用货币补偿、部分进行产权置换。各地拆迁政策有别,具体补偿应参考当地政策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张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四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51355元;
2、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51355元的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2009年动迁之前,原告就已将涉案土地及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刘某某,并且刘某某已经变更了涉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动迁时刘某某也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得到房产外还获得了472710元货币补偿。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康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9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
被告所作出的上述户主会议决议,以原告为外嫁女,应将户口迁出为由,拒不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该户主会议决议依法无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康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37.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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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老家自己拆迁怎么补偿房子的,老家要拆迁
内容投稿:尤玲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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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