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土地流转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负责部门需根据土地类型和流转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对各相关部门职责的详细解析:
1)农村土地流转
1.农业农村部门:
▷职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这包括制定操作规范、引导签订流转合同、提供流转服务、监督合同履行情况、调解纠纷等。
▷ 适用场景:无论是家庭承包方式下的耕地、草地还是林地的流转,均可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政策、程序及合同规范等问题。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职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及流转工作,包括审核备案土地流转合同、调解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
▷ 适用场景: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应提交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发生纠纷时,可向该部门申请调解。
2)国有土地流转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职责:负责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地籍管理,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用途和性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变更手续。
▷ 适用场景: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时,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规划用途、出让条件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3)特殊类型土地流转
▷ 林业部门(涉及林地流转时):
▷ 职责:监督和指导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审核流转合同、办理林权登记等。
▷ 适用场景:若流转的土地为林地,需向林业部门咨询特殊政策、森林资源保护要求及采伐许可等相关规定。
村委会流转农民土地合法。村委会跟承包商有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就是土流合同协议),而协议上还要明确标注土地面积、四至范围、流转时间等,最后由村委会在合同在盖章签字,这种情况是合法的。在村委会提出相应的申请,然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就可以了,只要签订了合同后期肯定不会出现纠纷。大家不能私自流转土地,因为私自流转土地属于违法行为。若进私下流转土地,签订的流转土地合同也是无效的,目前,国家和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流转政策,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来流转。另外,还不可以私自出售农村土地,因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你只有使用权而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流转应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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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承包找哪个部门投诉,土地流转承包经营
内容投稿:曹轩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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