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承包地转让后,转让方是否将永久失去该地的承包权,需分情况讨论。
1)转让与承包权丧失的直接关系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 由此可知,在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转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后,确实会失去该土地的承包权。
2)转让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1.转让条件:
▷ 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 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2.转让程序:
▷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事宜达成协议。
▷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报发包方备案或经发包方同意(具体根据当地规定)。
▷ 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需)。
3.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完成法定程序后,转让方才会失去土地承包权。
3)特殊情况与例外
1. 部分转让:如果转让方只是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那么转让方仍保留剩余土地的承包权。
2. 转让无效:如果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可能无效。此时,转让方不会失去土地承包权。
3. 政策调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政策调整或土地征收等,转让方的土地承包权可能受到影响,但这与转让行为本身无关。
承包地转让后,转让方是否将永久失去该地的承包权,取决于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转让方会失去土地承包权;但在不符合规定或存在特殊情况时,转让方可能仍保留土地承包权。
1)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1、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视情况而定:
(1)村民组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什么情况下回被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依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可以,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土地流转转让的是经营权,而不是使用权,所以并不影响以包人对土地的确权。
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地土地转让后吗,承包地转让后转让方将永久失去该地的承包权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后转包,合法吗,承包的土地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内容投稿:吴乐嘉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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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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