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续签吗,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

咨询
王家才律师

王家才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土地使用权可以续签吗,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

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1)土地到期延期的一般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通常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但未直接涉及土地到期延期的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也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土地到期延期的具体操作

1.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 土地使用者应到国土相关部门申请续期,并经过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需要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3. 对于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其他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3)特殊情况的说明

目前,对于商业用地等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如果届时规划不改变,应与国土主管部门续签土地使用合同,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可继续使用土地。但具体的续期政策和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续期申请流程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续费

土地使用证到期后续费方法如下:

1、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于土地证过期该怎么办:

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3、 土地使用证是国家颁发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可的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无效的,但如果到期后不及时续期的话可以因为期限已满导致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证的续期是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与所处土地的使用情况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综上所述,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继续续签要钱。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郑某某、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岐头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郑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郑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岐头村委会承担。

《罗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局部图)及《罗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局部图)系一审法院自行调取,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严重剥夺了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根据上述材料径直认定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违反法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郑某某负担。

✎陈某某某、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返还原告土地建设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建设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土地,四至:东至孟园学校墙东小路,南邻孟园学校,西至西湖东路,北至北村中路,约70亩集体土地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400万元。

被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某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及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与冯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购房款6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8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又名冯某某)协商签订了《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

原告将位于海拉尔区友好村东山奶牛基地北侧东西两个院落转让给被告,转让金为450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合同尾款60万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始按年利率24%计息至60万元本息付清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续签吗,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续签吗现在,土地使用权续约

内容投稿:潘若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使用权可以续签吗,土地到期延期的法律规定/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26年07月1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26年07月1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6年07月1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6年07月10日
村集体土地包括什么,集体用地属于哪些土地性质

26年07月10日
不办土地使用权怎么办,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可以拍买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

26年07月10日
侵占集体土地如何调查,对侵占集体资产的如何处理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为什么不能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联营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法律依据,集体土地转让无效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取消,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26年07月10日
如何流转自己土地使用权,土地在父亲名下如何转到自己名下

26年07月10日
人防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人防地下室土地使用权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继承变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

26年07月10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