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还会被撤销吗,土地确权后政府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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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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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土地确权后还会被撤销吗,土地确权后政府可以撤销吗

一、土地确权后政府可以撤销吗

土地确权后,政府是否可以撤销该问题涉及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和政府权力。首先,明确一点,土地确权后,其法律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1. 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一旦土地经过确权登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 进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土地确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经过登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2. 政府撤销土地确权的条件

▷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随意撤销已经确权的土地。土地确权是基于法律程序和事实依据进行的,一旦完成,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确权过程中存在错误、欺诈、违法等情形,且这些情形被相关机关依法认定,政府才有可能启动撤销程序。但这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支持。

3. 撤销土地确权的法律程序

▷ 如果确实存在需要撤销土地确权的情况,政府或相关权利人必须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 有权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程序。

▷ 如果审查认为确实存在需要撤销的情形,有权机关会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土地确权后,政府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且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支持,政府才有可能启动撤销程序。因此,土地确权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保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吗

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土地确权后变更户名流程是什么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2、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3、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另外,如果涉及到分户的,则需要:

1、分户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家手续

2、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清楚各自的地块位置、面积

3、上报给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法律依据】: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土地有纠纷土地确权证可以撤销吗

土地确权证到底能不能撤销,这得看具体的情况。

一般来讲,如果在土地确权那时候,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状况,像确权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确权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之类的情况,那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去申请撤销的。

不过,这可不能随便说撤销就撤销,得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撑才行。

比如说能够证明确权所依据的那些材料是假的,又或者在确权的过程中,没有保障那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等这些情况。

要是仅仅只是单纯的土地纠纷,但是又没发现确权存在前面说的那些违法的情形,通常就不能随随便便地去撤销土地确权证。

所以,我建议你,先把相关的证据收集好,搞清楚纠纷产生的根源到底是啥,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去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徐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徐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其实应当是第十二条,该条的法律后果就是由人民政府经过确权,前提条件是双方要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的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上诉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该法条在本案中就不能适用,更能说明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权给上诉人,而一审判决中却要求上诉人再次进行确权,这是什么逻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王某某、梁某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梁某某承担。

首先,虽然梁某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记载争议地块确权给梁某某,是因为2018年第三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王某某未在家,梁某某就将王某某经营管理的该争议地块龙来(原名陆某某)确权在梁某某的名下,梁某某也未能提供1984年、1999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其父辈对该争议地享有管理经营权,梁某某将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地块确权在其名下是一种违法行为,王某某保留对梁某某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某某、邴某某某进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孙某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改判依法撤销邴某某、郭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或确认邴某某、郭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郭某某与邴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经权利人孙某某某许可,系邴某某在无权处理的情形下进行的转让。

2.郭某某支付的土地转让价格为2,570元/亩,案涉土地是熟地,2019年周边土地市场转让价为4,300元/亩,以此计算,580亩土地的转让费少1,000,000元,由此可见,郭某某以超低价格受让案涉土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孙某某某是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邴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孙某某某的合法权利,因此上述《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应予以撤销。

3.郭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知土地是孙某某某的,但直至孙某某某起诉时,郭某某既不要求孙某某某追认,也不向孙某某某索要授权委托书,足可证实邴某某、郭某某两人恶意串通。

4.邴某某不构成表见代理。

邴某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邴某某即使在经营管理土地,也无权转让土地,因邴某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郭某某无任何综上所述,邴某某与郭某某恶意串通,违法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损害了孙某某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邴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同时,郭某某因种植土地获利三年,应赔偿孙某某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郭某某与邴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孙某某某返还58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驳回孙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后还会被撤销吗,土地确权后政府可以撤销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还能要回来吗,土地确权了

内容投稿:尤文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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