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特定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制度。此权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1.基本权利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承包方式与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指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3.权利内容与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详细列举了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4.权利保护与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表现
1.占有与使用:
▷ 承包方有权占有承包地,并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如种植农作物、林木或从事畜牧业生产。
2.收益与处分:
▷ 承包方有权获取承包地上的收益,并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或流转给他人。
3.权利稳定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和第三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确保了承包方权利的稳定性。
4.补偿与救济:
▷ 当承包地被征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对于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包方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核心权利,不仅关乎农民的生计和福祉,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内容,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1、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明确规定如下:
耕地的期限定在30年; 而草地则根据实际状况,其经营期限可在30至50年内确定; 至于林地,其承包经营期限较长,可以在30年到70年间自由选择。 关于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的问题,必须依据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严谨流程和严格要求去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何某某、何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承包的土地原告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审中变更为依法确认被告承包的土地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何定美及其母亲王某某(已故)为户主6人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了原中枢乡大田生产队(现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合群村民组)的土地。
确认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对位于仁怀市以承包户主为被告孙某某的家庭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享有0.7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农村一轮土地承包期间,通过亲戚帮助,全家四口人户籍从长丰县庄墓镇杨湾村西郢组迁入新店村上湾组,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经乡、村批准在此建房居住生活。
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亩土地(地块名称为“南团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
✎张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承包地中其中8亩的经营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父亲张某某、母亲张某某、弟弟张某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并以张某某为承包人,同义县头台镇石头堡子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月1日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6亩,2016年4月20日又通过了土地确权。
确认原告张某某对位于义县头台镇石头堡子村五组地块名称为梁西北段(2.48亩)、末子地北段(4.27亩)、秧地(2.25亩)、秧地(3.60亩)、八达岭(2.10亩)、南上砍儿(1.30亩)共16亩土地中的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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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有法律依据吗,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投稿:董安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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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