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特定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制度。此权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1.基本权利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承包方式与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指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3.权利内容与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详细列举了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4.权利保护与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表现
1.占有与使用:
▷ 承包方有权占有承包地,并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如种植农作物、林木或从事畜牧业生产。
2.收益与处分:
▷ 承包方有权获取承包地上的收益,并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或流转给他人。
3.权利稳定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和第三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确保了承包方权利的稳定性。
4.补偿与救济:
▷ 当承包地被征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对于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包方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核心权利,不仅关乎农民的生计和福祉,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内容,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1、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明确规定如下:
耕地的期限定在30年; 而草地则根据实际状况,其经营期限可在30至50年内确定; 至于林地,其承包经营期限较长,可以在30年到70年间自由选择。 关于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的问题,必须依据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严谨流程和严格要求去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何某某、何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承包的土地原告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审中变更为依法确认被告承包的土地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何定美及其母亲王某某(已故)为户主6人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了原中枢乡大田生产队(现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合群村民组)的土地。
确认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对位于仁怀市以承包户主为被告孙某某的家庭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享有0.7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农村一轮土地承包期间,通过亲戚帮助,全家四口人户籍从长丰县庄墓镇杨湾村西郢组迁入新店村上湾组,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经乡、村批准在此建房居住生活。
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亩土地(地块名称为“南团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
✎张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承包地中其中8亩的经营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父亲张某某、母亲张某某、弟弟张某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并以张某某为承包人,同义县头台镇石头堡子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月1日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6亩,2016年4月20日又通过了土地确权。
确认原告张某某对位于义县头台镇石头堡子村五组地块名称为梁西北段(2.48亩)、末子地北段(4.27亩)、秧地(2.25亩)、秧地(3.60亩)、八达岭(2.10亩)、南上砍儿(1.30亩)共16亩土地中的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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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有法律依据吗,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投稿:董安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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