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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流转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及村委会作为见证人签订合同的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村民土地流转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
1. 一般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村民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无需村委会同意,只需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并向村委会备案。
2. 特殊情况:若土地流转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如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经过村委会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也需经过发包方(通常是村委会)的同意。
2)村委会能否作为见证人签订合同
1. 村委会的角色: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和监督的职责,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协助办理手续、监督流转过程等。村委会并非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定签订主体,除非其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依法管理和处置村集体土地(如机动地或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或受农户书面委托代为签订合同。
2. 见证人角色:若村委会仅作为见证人参与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需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且不损害集体或农户的利益。但见证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其作用主要是证明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建议
▷ 村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若需村委会协助或见证,应明确其角色和职责,并签订书面协议。
▷ 村委会:应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不得强制或阻碍村民依法流转土地,也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村委会开的土地使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农村的土地应该是由集体经济所管理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周某某与王某某、敦化市大石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周某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张某某学生前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证明)有效;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王某某是张某某学的妻子。
2002年11月9日,经第三人同意,张某某学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转让土地面积2.4垧(其中:
承包合同地西大片0.74公顷、大岭东0.7公顷),转让期限为永久转让,转让费21,5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将转让费21,500元给付了张某某学,张某某学将2.4垧土地交付给原告耕种。
2005年1月21日,在第三人处和敦化市大石头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完成了土地营权转让登记。
现不知何故,被告找人向原告索要土地,原告向被告出示了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被告却不认可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王某某抗辩并提出反诉称:
周某某发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被告间并不存在于2005年共同到第三人及大石头镇经营管理站办理案涉土地流转手续的事实,双方土地流转的程序并未实际完成,同时,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单方面形成所谓《土地流转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对被告农户不具有拘束力。
案涉《证明》仅证明被告农户将案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原告的事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原告主张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案涉《证明》关于流转期限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效力性规定而应为无效,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的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据此,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案涉《证明》,原告返还被告依法承包的案涉土地。
事实与理由为:
2002年11月9日,反诉原告的丈夫张某某学(已故)与反诉被告签订《证明》,张某某学将案涉2.4公约土地流转给反诉被告,现反诉被告提起确权之诉,因双方对土地流转的期限约定无效,现反诉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要求解除案涉《证明》,原告返还被告依法承包的涉案土地,望依法判决。
周某某发与张某某学于2002年11月9日签订的土地流转《证明》中涉及1.44公顷承包地(一块地名为西大片,面积0.74公顷,东至李洪海、西至何连臣、南至道、北至道,驳回王某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郭某某、郭某某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郭某某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诉讼期间,村委会又为郭某某出具证明,足以证明村委会是同意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郭某某负担3,196元,由郭某某方负担4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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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需要村委证明吗怎么写,土地流转要经过村组吗
内容投稿:庞婉若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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